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4日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争,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蚌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投标报价活动时,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第四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进行恶性竞争、低价承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保证投标报价具有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且经评委认定具有合理性。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第六条设置的投标报价警戒线,对低于警戒线的报价根据第七条的具体评审要求进行评审,以确定报价是否合理。
第六条 投标报价警戒线以已备案的预算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具体见附表1)。
设立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为废标。
招标文件应明确指出投标报价警戒线的具体数值。
第七条 判定低于投标报价警戒线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应当参照下列规定指标并结合投标企业的实际成本予以确定:
1.人工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措施项目费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人工费。当投标人报价的人工费低于公布的预算价的人工费的9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2.材料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材料费和措施项目费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材料费。当投标人报价中材料费低于公布的预算价的材料费的7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钢筋、混凝土、中砂、碎石、水泥类的材料单价低于预算价中的材料单价85%的,或建筑工程主要材料单价低于预算价中的材料单价80%的;市政、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单价低于预算价中的材料单价70%的;绿化工程主要材料单价低于预算价中的材料单价70%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需具体说明材料等级、数量、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仅限需生产许可证的部分材料)及联系电话。或提供投标人或供应商以往购买或销售同类材料相近价格的购销发票。
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主要是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材料,使用量较多的材料,贵重的材料。若未指明的,按预算价中材料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20项材料。
3.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措施项目费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当投标人报价中施工机械使用费低于公布的预算价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7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4.管理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管理费和措施项目费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管理费。当投标人报价中管理费低于公布的预算价的管理费的50%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5.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公布的预算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下限值。
6.措施项目费中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措施项目费。包括文明工地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等内容,费用不得为负数。措施项目内容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7.其他项目费中暂列金额、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预算价中公布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金额计算。材料暂估单价按照预算价中公布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预算价中公布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金额计算。计日工按照预算价中公布的其他项目费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行确定综合单价后计算。
8.其他项目费中除暂列金额、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之外的项目。包括预算包干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工程优质费等内容,费用不得为负数。
9.利润。利润不得为负数。
10.规费和税金。按蚌埠市现行的规定费率计算。
具体评审标准见附表2、附表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公布附表2、附表3的具体数值。
第八条 投标人应根据第六、七条的要求及投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关数值进行投标报价,若低于相关要求的,应主动在投标文件中附上相关的分析依据、证明材料。相关的分析依据、证明材料另册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第九条 为保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评审,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不一致的。
2.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不按规定计算的。
3.投标报价中的投标总价或各个单项工程总价通过乘以系数或直接增减金额来调整价格的。
4.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5.投标报价中没有材料价格明细表的。
6.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来调整价格的。
7.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人工费或材料费或机械费乘以系数调整价格的。
8.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总价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之和相差较大的(因计算过程由于小数位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除外)。
9.暂列金额、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照预算价中公布的相应金额报价的。
10.任何报价出现负数的。
以上情形可在招标文件列明为废标条件。
第十条 宜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数据分析,提供相关的自动识别记录、评审数据等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合理,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投标人拒绝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说明的。
2.投标人的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3.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分析报告、证明材料的。
4.投标人提供分析报告、证明材料不合理的。
5.投标人提供分析报告、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6.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标准的。
7.投标人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8.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的。
9.投标人采用无牌无证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
10.投标人的报价中出现第九条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报价是否合理进行表决,超过半数以上认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视为投标人的报价不合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2013年11月1日之后发出施工招标文件的工程适用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