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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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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建发〔2013〕89 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考核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公开、公正的招标代理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招标代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
年 9 月 29 日


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健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本市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市外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录入山东省招标代理管理系统内的专职人员。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系指以分值量化显示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执业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综合信息的记录。
第四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具体工作由临沂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每季度将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 当 在 临 沂 市 建 筑 市 场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化 平 台(http://60.213.43.5:3000)、 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投标信息网(www.lyzbzj.com)等媒体查验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记录和不良信息扣分情况,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不得选择没有列入和诚信等级为 D 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但依法责令整改后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外。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措施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采用日常行为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除第一季度在基准分值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外,其他季度在上一季度诚信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数,每季度考核结果及时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http://60.213.43.5:3000)、 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投标信息网(www.lyzbzj.com)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相应分值、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考核基准分为 100 分, 实行加减分制。考核得分在 100分(含 100 分)以上的为 A 级,80 分-100 分(不含 100 分)的为 B 级,60 分-80 分(不含 80 分)的为 C 级,60 分(不含60 分)以下的为 D 级。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等级为 A 级的,在行业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业务增项时优先扶持。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等级为 B 级的,督促其加强学习、整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等级为 C 级的,列入重点监督名单,本市招标代理机构自通报之日起学习、整改,一至三个月内不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新业务;外地驻临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直接清出临沂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等级为 D 级的,全市通报批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三至六个月内不准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视情节轻重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诚信行为等级为 C、D 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九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 20 分、15 分、10 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25 分)(二)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本项累加分最高 12 分)
(三)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 20 分、15 分、10 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25 分)
(四)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 10000 平方米或每 1000 万元加 0.5 分(不足 10000 平方米或 1000 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30 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上一年度累计代理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总额在全市排名1-3 名加 10 分,4-6 名加 8 分,7-10 名加 5 分。(工程建设项目以山东省招标代理管理系统中代理业绩为准)
(六)上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大标经验(以单项工程中标金额为准)2 亿元以上的每项加 3 分;1 亿元-2 亿元的每项加 1分。(工程建设项目以山东省招标代理管理系统中代理业绩为准,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
第十条 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直接判定为 D 级:
1
、在办理资质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
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3
、采取欺诈、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4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5
、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
6
、 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逃避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
、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发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或者擅自更改已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8
、考核期内无工程招标代理业绩的;
9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 20-30分:
1
、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的;
2
、 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3
、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
4
、 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资质有效期外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5
、 被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或连续两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6
、 拒绝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
7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 15-20分:
1
、固定营业场所或办公设施不达标的;
2
、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3
、未与从业人员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4
、超越资质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5
、未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6
、由非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宜的;
7
、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
8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9
、 资格预审活动未严格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
10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11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12
、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3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为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 10-15分:
1
、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中标价未达到 3 亿元以上,或代理工程中标价在 3 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 3 个(不含)以上的;乙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中标价未达到 1 亿元以上,或代理工程中标价在 1 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 3 个(不含)以上的;暂定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中标价未达到 6 千万元以上,或代理工程中标价在 1 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2 个(不含)以上的;(新申请资质和新入临企业不考核此条款)
2
、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推荐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3
、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4
、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举报的;
5
、不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
6
、不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考试和会议或未按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7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为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 5-10 分:
1
、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2
、从业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不在山东省招标代理管理系统办理转出的;
3
、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
、对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
的;
5
、不按规定收取代理费,或收取代理费不开具发票的;
6
、注册人员或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每一人扣 5 分,两人以上扣 10 分) ;
7
、代理项目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的;
8
、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评标办法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9
、通过发售招标文件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
10
、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11
、未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内容为委托方实施服务或受到业主投诉的;
12
、因工作失误,造成招标活动延误、失败或给招标方、投标方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13
、在确定中标人 15 日内,未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14
、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
15
、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
16
、未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的;
17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为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 3-5 分:
1
、随意更换代理项目组成员的;
2
、办理各项备案以及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项目组组长不到场或相关备案材料因业务不熟悉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 2 次以上方能备案的;
3
、代理过程中上报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内容,有 3 项(含)及以上文字性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的;
4
、未按规定向潜在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结果通知书的;
5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等有关资料发出后未及时备案的;
6
、开标、踏勘、答疑、评标等现场组织混乱的;
7
、代理工程估算金额 1000 万元以上业务的项目组人员少于 2 人, 3000 万元以上少于 4 人的;
8
、上报的业绩材料无业主评价表、投标人评价表的;
9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招标办进行反映,经查实确属不当的,将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
良市场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其他处理、处罚规定的,一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参与诚信行为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0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