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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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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通知

 

赣建招〔201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市城管局,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赣府厅发[2011]17号)中“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对项目的投标与实施全过程承担责任”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由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担任授权委托人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新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全面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授权委托人的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贯彻执行该规定。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核备案时,凡未执行该规定的,一律不予备案。

  二、凡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委托该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授权委托人。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自主决定直接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应当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证书。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出具其授权委托书,或者直接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证书的,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不予认可,按自动弃权处理。

  三、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全过程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工程项目中标后,应当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的规定,忠实诚信地履行施工合同。

  四、项目经理应当自觉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通投标,以及单位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等违法活动。中标后,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将对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从重处罚。

  专此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