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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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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攀办发〔2013〕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招(投)标相关单位: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征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加强公共资源招投标过程的规范管理,遏制和消除不良行为,加强制度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阳光交易环境,依据《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攀办发[2013]50号)原则,现将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原则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潜在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之后才能参与投标。

第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计算,具体额度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账,且交纳金额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交纳金额相符,不得少于规定提交金额。

第三条 投标人应采用转帐或汇款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保证金专户,且进帐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能够及时到账,投标人必须计算资金在途时间,由于资金没有及时到账或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手续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四条 未按规定时间、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

第五条 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经招标人同意,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条 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5)投标人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对投标人作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时,必须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须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通知中必须明确告知投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和理由,且须经投标人确认签收。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含风险保证金)的入账时间与入账方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缴纳。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履约保证金(含风险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缴纳方式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含风险保证金)。在签定合同时,由统管办提供缴纳履约保证金(含风险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退还

中标人持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含风险保证金)缴纳登记表》办理退款手续。

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退还应具备的条件:

(1)履约保证金:施工项目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有签字齐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风险保证金:一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建设单位(招标人)对分部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和形象部位进度有书面验收证明,验收报告应有验收组人员三人以上签字(监理、业主现场代表、总监等)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竣工验收权限分级管理的建设项目:此类项目资金或资源(媒介)控制权为上级或其他单位,建设单位只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在工程完工后不能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如水利、燃气、供水供电等工程),应有建设单位(招标人)的《项目完工初验证书》,初验证书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性结论。

履约保证金退还:施工单位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填写《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见附件3);一般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持建设单位书面验收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竣工验收权限分级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持《项目完工初验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填写《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见附件3)。

第九条  本细则由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由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土地矿权招拍挂竞买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及《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攀枝花市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项目。

第三条  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由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第四条  竞买人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拍挂文件所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否则其竞买资格或投标资格将被拒绝。

第五条  保证金的交纳:

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结算缴存方式,不接受现金、保函、保兑支票等方式。

如需委托第三方代交,必须提供双方代交承诺书,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条  交纳保证金的账户原则上为本法人的基本账户,若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交纳保证金的账户为申请竞买或投标说明中约定的账户。

第七条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确认保证金已经到帐后,向竞买人、投标人开具保证金入帐记录证明,竞买人、投标人提交此收据作为竞买、投标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保证金的退付及划转:

竞得人、中标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后,保证金划转为土地或矿权出让价款。

竞买人、投标人未中标人或未竞买成功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九条  在招拍挂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招拍挂文件的规定,对其所交纳保证金予以没收。

第十条  保证金交存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在办理保证金收取过程中,各相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如造成泄密的,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和谈判(询价)保证金的缴纳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的规定,交至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投标、谈判(询价)结束后,未中选的供应商直接与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保证金交存期间不计利息。

第五条 中选人的保证金将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中选人凭缴纳保证金银行回单到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中选通知书》,并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

第七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中选人凭缴纳保证金银行回单、采购人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到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八条 本细则由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