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营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工作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宏观管理、统一规划和指导协调。在其指导下,健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公共资源行政监管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共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规范高效进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建立和管理市级评标专家库,负责协调查处关于交易活动的投诉事项,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并协同监管相关交易活动。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行监督,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
除非国有投资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府办发〔2009〕60号)确定的范围和标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
(一)规范交易文件备案管理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其交易文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文件中载明的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评审方法、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交易文件的不合理限制性、排斥性条款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需要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条件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交易活动现场监督
开标、评标、专家抽取、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交易程序进行时,按照规定应当到现场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指派工作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交易活动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三)统一管理评标专家库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本行业评标专家,建立宜昌市行业评标专家子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颁发《宜昌市评标专家证书》。
各行业评标专家子库组成宜昌市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并统一管理,实现全市专家资源共享。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进行一次考评,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予以解聘。
(四)认真查处关于交易活动的投诉事项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质疑)和投诉。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关于本行业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串通交易、弄虚作假、泄密等方面的投诉事项。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查处关于交易活动的投诉事项,对不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行为以及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式
(一)构建诚信评价体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考核制度,采集本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有效地评价企业信用;要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把企业的信用状况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企业评优等结合起来,用信用制度规范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市场环境。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二)实施网上交易监管
积极推进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实行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评标、网上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所属系统与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对接,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投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其服务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比选机制,选择一批市场信誉好、业务素质高、综合实力强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工作。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要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队伍,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及履约情况进行见证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要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曝光违法违纪交易典型案件,营造风清气正、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氛围。
四、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程序、违规插手干预交易活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创新优化管理方式和交易流程,堵塞监管漏洞,修正薄弱环节,切实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