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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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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财采〔2013〕32号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我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

    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申请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的代理机构应在每年6月份和11月份的1日至10日(节假日除外),向省财政厅提报资格认定或延续书面申报材料。

    申请机构在上报书面申请材料之前,应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资格申请。申报材料实行电子申报,书面纸质审核。代理机构资格到期时间在集中受理时间之后的,要在规定集中受理时间内提前办理资格延续申请。

    二、关于乙级资格认定条件的说明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对山东省乙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0人,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专职人员”,是指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的专职人员达到10人以上。

    (三)“有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是指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7人以上。

    (四)“有熟悉政府采购法规的法律方面专职人员”,是指专职人员中有熟悉政府采购法规的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本科以上法律专业学历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或有聘用1年以上的律师法律顾问(提供聘用合同和律师执业资格证),但聘用律师不作为专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是指申请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面积达到100平米以上。

    (六)“专职人员缴纳社保费的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之前6个月或公司成立以来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表和银行缴款单据,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核实证明。

    (七)“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是指代理机构内部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质疑处理、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廉洁纪律、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

    三、关于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备案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持政府采购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到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

    (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在取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之日起20日内,应持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到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材料实行电子申报,书面纸质审核。备案机构在上报书面申请材料之前,要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申请。

    四、关于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代理机构拟在工商注册地以外的山东省设区的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该设区的市内有固定营业场所(80平米以上);

    2.  在该设区的市内缴纳社会保险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应达到5人以上;

    3.  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

    (二)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省财政厅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政府采购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五、关于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变更

    (一)政府采购乙级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填报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到省财政厅办理变更手续。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集中受理资格认定时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三)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合并等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10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向省财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分支机构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在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省财政厅和分支机构所在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六、关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要求

    (一)申请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资格认定、延续、备案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备案和设立,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通报或行政处罚。

    (二)申请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在政府采购执业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进行资格认定、延续和备案等有关工作,也不得以更改机构名称等方式变相进行上述事宜。

    (三)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到期后继续违规执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或行政处罚。

    (四)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和专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核实审查工作,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对提供证明材料有误的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权限,加强对代理机构委托使用和执业监管,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切实维护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公平公正。

    (六)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鲁财采〔2010〕31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2.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