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采〔2013〕8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和《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要求,现对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和颁发证书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的咨询服务业务。
(二)工商注册地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附件1),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
二、资格认定要求
(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一是出具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审核意见;二是出具通过培训人员的相关培训证明。
(二)申请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要填报《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书》(附件2)。
三、对机构人员的培训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的拟执业人员由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培训,原则上为每年5月上旬、9月上旬组织培训。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
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的“行政许可审批”栏上传申请资料后,连同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省财政厅。
(二)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华安街14号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 0311-66661540
传 真: 0311-66651541
邮政编码: 050051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1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例样)
2.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书
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