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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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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

 

洛公交易办〔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洛政〔2012〕1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目录》是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场外私下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招标规模要求,不得肢解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应进未进等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市交易中心要努力构建廉洁高效的服务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四、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6日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一、进场招标项目的范围

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第八、九、十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场招标,包括:

   (一) 所有市财政投入资金的招投标项目(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财政补贴、贴息,BT融资模式)。

   (二)非财政投资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进场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按《政府采购法》管理的财政投资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市级采购项目根据《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进场交易。区级采购项目根据交易中心运行情况另定。

   (二)按《招标投标法》管理的非财政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场交易: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市发改部门管理的重点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场交易: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部门管理的项目

   (一)市发改委

1.列入省市重点工程中的使用中央、省资金的建设项目;                           

2.列入省市重点工程中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3.列入省市重点工程中的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市住建委

    1.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3.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4.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

    5.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项目;

    6.经济适用房、公共廉租住房建设开发商的选定。

(三) 市财政局 

1.政府采购项目

执行《 洛阳市年度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包括车辆、公房出租、闲置资产的处置;

3.行政事业性单位和政企未分企业的产权有偿转让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性质变动;

4.行政罚没物资的拍卖。

    (四)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理和施工。

   (五)市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

   (1)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转让及改制重组、增资扩股。

   (2)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股权(上市公司股份、省外及境外资产及重大资产项目重组除外)转让。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4)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处置。 

    2.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产权交易项目。

   (六)市交通局

1.公路建设工程;

    2.公路养护工程;

    3.公路绿化工程;

    4.公路安保工程等配套设施工程;

    5.与上述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

   (七)市水务局

    1.河道治理工程;

    2.新建或除险加固水库工程;

    3.农田灌溉工程。

   (八)市公用事业局    

1.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2.燃气特许经营权;

    3.自来水特许经营权;

    4.城市照明工程;

    5.城市公交候车亭、站牌的广告设计和经营权。

   (九)市园林局

    1.绿化苗木采购;

    2.城市园林、绿化、喷灌及其他园林配套工程;

3.与城市园林、绿化、喷灌及其他园林配套工程相关的勘察、测绘、设计、监理等服务;

    4.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养护。

   (十)市中级人民法院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2.司法委托拍卖。

   (十一)市公安局

小汽车号牌的拍卖。

   (十二)市文广新局

    1.吸纳社会资金举办重大文化活动;

    2.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重大文化设施的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

    3.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公益性文化项目。

   (十三)市卫生局

市财政投入资金的医疗器械采购。

   (十四)市体育局

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十五)市城乡规划局

市委市政府要求较高、需要多方案必选的项目规划方案招标。  

(十六)市文物局

     1.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

     2.文物的开发利用。

    (十七)市环保局

排污权出让项目。 

    (十八)人防办

人防工程项目。 

    (十九)铁路、电力、民航等属地管理项目

     1.铁路工程项目;

     2 电力工程项目;

 3.民航工程项目。 

(二十)其它暂未列入本目录、但对照进场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应该进场交易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