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城区国有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小额设计、监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政办函〔2013〕第12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国有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小额设计、监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上城区国有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小额设计、监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建设工程小额设计、监理招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杭州市区级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管理若干规定》(上政办函〔2013〕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除全额市财政出资的项目以及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外),由区政府、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控股或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小额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小额监理及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小额设计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建局是区属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及建设工程小额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上城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为区住建局下设机构,具体负责对区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小额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招投标政策法规调研和市场执法检查,负责起草拟定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并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二)审查招标人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并对项目工程进行核准登记备案和招标文件备案;
(三)建立对投标企业、中介代理机构等的诚信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指导、监督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负责受理、调查、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中标通知书和承发包合同的备案;
(七)对抽取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招投标全部档案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管办分离”做好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形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二)负责受理项目的信息发布;
(三)协助区住建局对进场各方进行资格核验;
(四)对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对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并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评;
(六)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统筹安排开、评标场地,并维护开评标现场的正常秩序,对交易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
(七)协助区住建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落实区小型建设工程交易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项目招标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九条 项目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及监理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监理项目统一采用资格后审形式的公开招标。
方案设计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招投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形式的公开招标。其余可由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组织招投标。
第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设计、监理核准登记备案时,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向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核准登记备案。具体提供资料为:
1.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或备案资料;
2.开户银行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证明;
3.《杭州市上城区小型建设工程核准登记表》(一式三份)发包方案及招标公告;
4.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代理合同或者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5.施工图纸(请提供PDF格式);
6.装饰工程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
7.根据不同项目,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三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报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性备案。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核准意见受理项目,并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和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等网站公开发布。招标人应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如招标人确有必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在相关网站或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获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告知招标工程具体位置、周边环境以及踏勘方式;招标人应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以方便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中产生的疑问,按招标文件中提疑截止时间前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疑问。
招标人须对提疑截止时间内所有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答。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两日前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和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经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的招标答疑。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标人。
第十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及小额监理工程开标、评标在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投标人应持企业IC卡、拟派项目经理(总监)IC卡到开标现场刷卡确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由招标人当场开标,公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工期,资格情况、项目负责人条件等相关情况。同时对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的资格按杭州建设信用网企业及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小额设计招投标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应根据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多于6个,可通过打分排序的方式使通过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6个。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3个或3个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重新资格预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的评标统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小额监理中标候选人采用“认可定价,公开摇号”办法产生。小额工程方案设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委员会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评标报告送至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经公示三个工作日以后无异议的,向投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依次递补。中标候选人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暂停其一定时间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业务。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以防范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住建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我区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对其资格、诚信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受理各类投诉,并报区住房和城建局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重点查处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城区住房和城建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上建局〔201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