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评审专家和监督员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管局[2013]14号
各室、科、部:
参照《合肥市招管局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管理办法 》(合招综[2013]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长丰县招投标评审专家和监督员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 丰 县 招 管 局
2013年11月28日
长丰县招投标评审专家和监督员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费用、特邀监督员费用以及评审用餐等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投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合肥市招管局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管理办法》(合招综[2013]6号),结合我县项目办理所处地理位置、专家归属地等实际情况,对相关费用额度作此办法规定。
第三条 凡依法从省、市、县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的评标专家,以及邀请参与评审现场监督的特邀监督人员,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均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另依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对监督员予以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费用补助。
第四条 评审项目需要使用本县专家库内的专家参与评审的,其费用发放执行如下标准:
(一)招标、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时间在4个小时以内的(含4个小时,以下同),每人200元;项目评审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每超过1个小时以内的(含1个小时),每人增加50元。
(二)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项目前期邀请县库内专家进行论证,复议以及品牌评审等项目,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的,按照每人150元标准发放费用。
(三)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开始评审的,每人按100元计发。
(四)县库内专家回避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自省、市专家库抽取的合肥本地(含长丰、肥东、肥西、庐江、巢湖等四县一市)区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询价,论证、复议及品牌评审项目,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的项目评审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每超时1个小时(包含半小时以上,下同)的,按每人增加100元计算;超时半小时以内的每人增发50元。
(三)同一批专家评审不同业主委托的两个项目的,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400元发放,每超时1个小时的,按每人增加100元计发。
(四)同一批专家评审一个业主的不同项目,或评审一个项目多个标段的,均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
第六条 邀请的省内(合肥市本地区外的其他城市,下同)、省外专家评审劳务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邀请的省内其他城市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4小时以内每人4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以内的,每人增加100元。省外专家可参照市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视评审情况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省内、省外专家的车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或单程费用的两倍结算发放。
(三)省内、省外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200元发放。
第七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评审劳务费,另增加100元发放。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交通、误餐费用补助,原则上按100元/人次标准发放。
第九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
第十条 评审劳务费的起始时间计算,无论省内、省外,均以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为准;因前批专家回避需临时补抽参与评审的专家劳务费的计算,按省市库专家同等待遇标准,以实际到达的时间为起算点。
第十一条 专家、监督员费用支出执行如下程序:
(一)业务经办人负责填写《项目评审专家费用支付申请表》。
(二)业务经办人将费用申报表提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连同专家签到表(复印件)一并入账。
第十二条 专家、监督员评审用餐、住宿费用支出执行如下标准和规定:
(一)项目评审在上午十一点前结束的、下午评审在5点前结束的,原则上不安排专家、监督员就餐、住宿。
(二)根据项目评审时间,如需准备评审用餐的,由评标主持人提前告知综合部,由综合部统一安排简餐盒饭,每人每餐标准原则上不高于20元(含)。
(三)项目评审确需临时安排到酒店就餐的,必须按照县里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根据项目评审时间,如确需安排人员住宿的,由评标主持人提前告知办公室,办公室统一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可在单位指定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确因项目需要,经县招管局批准,抽取和邀请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特殊项目需要调整评审劳务费用标准和发放程序的,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抽取和异地专家的邀请、名单保密等工作;督查科负责对评标专家的抽取、邀请进行全过程监督;办公室负责专家接送车辆、食宿的统一安排等工作。专家接送人员负责专家的安全接送、身份验证,以及专家进入评标区前通讯工具、物品存放等事宜;业务部分别负责做好相应专家的评审费、票务报销的申报、发放等对接工作;财务部负责做好专家费、监督费、有关车旅费等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其它有关评标专家、特邀监督员费用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评审专家和监督员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长招管办[2009]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