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汀政综〔2013〕4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规范我县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就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范围及责任主体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含中央、省、市驻汀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项,均系监督管理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县所有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监察局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县审计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县财政局依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业主可申请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法律公证。
房屋建筑、维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水利、水保、农业、林业、电力、烟草、国土、环保等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县交通、水利、水保、农业、林业、电力、烟草、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部门以项目业主身份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县监察局负责。
二、严格项目审批和招标投标方式核准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同一项目不能分解报批立项。项目立项后,工程项目施工具备规定条件,报县发改局核准招标投标方式。项目立项与核准招标投标方式必须分开审批,做到先立项,再核准招标方式。县发改局要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立项、招标投标方式核准工作,做到简化程序,公布流程,严格把关,提高效率。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方式核准的审核把关
业主向县发改局申请核准项目招标方式时,必须提供经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工程概算(或投资估算),该工程概算应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并且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否则县发改局不予核准招标投标事项。县发改局及时将招标投标方式核准情况报县监察局备案。
1、利用财政性资金施工投资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2、施工估算投资额50-100万元人民币,也应按公开招标投标的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分管发改和项目的领导协商确定后,经县发改局核准并报县监察局备案后,可实行邀请招标投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⑤非人为因素按公开招标投标程序,会严重影响项目施工工期的;
⑥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的。
3、施工估算投资额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一些小额工程也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或经有关部门核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4、同类部门、同类项目的小额工程必须实行捆绑合并后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5、工程必须的重要设备、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标。
三、加强对招标投标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
1、建设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投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投标事宜。但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业主,可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①实施主体系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④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能力;
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⑥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发改局核准,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县监察局备案。
2、必须实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投标方式。
3、计划投资额不足50万元的一些小额工程经批准采取简易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组织招标投标事宜:
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发布招标投标公告;在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经批准可进行公开招标或实行邀请招标,也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事前将招标方案报县监察局和县发改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的时间规定,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1、招标信息发布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2、业主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公告报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备案。
3、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日,公路工程不得少于14日。
5、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络信息等媒体按规定时限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6、采用简易程序公开招标的小额工程,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县有线电视台、县政府政务公开栏、长汀县政府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开展代理业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的资格、代理合同、代理工程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有符合要求的评标场所;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以挂靠资质或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开展代理业务;严禁个人挂靠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所有评标工作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否则不得开展评标活动。
2、代理资格的取得: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原则上采取竞价方式取得,竞价活动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发改局、监察局参与监督。
3、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履行相关事项的报告: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委托代理的项目相关情况及项目代理合同报县监察局备案。报告情况包括招标前、招标后两个时间段。招标前报告的内容包括:业主名称、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公告情况、开标时间、报名情况等;招标后报告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情况、中标金额等。
四、完善对项目实施和工程价款结算的跟踪监督
1、业主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向县监察局履行单位重大事项报告。
①招标前的报告内容包括:业主名称、项目名称、是否立项、预算造价、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核准情况、招标人情况、招标公告情况、招标文件、开标时间、报名情况等内容。
②招标后的报告内容包括:评标定标情况、中标金额、中标合同签订情况等内容。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的,按汀政综[2013]364号《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3、工程价款结算前,承包方应将设计变更手续和工程量变更签证手续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标准审核,符合要求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4、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按长汀人民政府出台的汀政综[2013]279号文《长汀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汀政综[2013]364号文《长汀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价款的预(结)算进行审查。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推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对该建设单位处以投标合同约定价款5‰至10‰的罚款:
1、业主未按此规定向县监察局、县发改局报告工程项目相关事项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
2、县发改局不按规定程序核准招标投标方式的;
3、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4、对工程项目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或利用职便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的;
5、同类部门、同类项目的小额工程不按规定实施捆绑合并进行公开招标的;
6、不按规定时间或者没有在规定地点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7、在建工程的设计或材料变更没有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超出投标合同约定10%(含10%)以上未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重新核准招标方式的;
8、不按县发改局核定的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
9、业主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投标基本条件,未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
10、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或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或发生其他营私舞弊行为的;
11、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进行竣工结算;工程项目处理留存材料和设备的收入及其他收入不纳入基建结余资金核算的;私设“小金库”或私分钱物;其他违反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
12、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的;
13、发现基建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14、以时间紧,影响工期为名规避招标投标的。
(二)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工程项目,监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业主停止工程建设等方式的处理决定。
(三)对于应公开招标投标而未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合同无效。承包商在公开交易以外承揽业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规定一年内不得在县内承揽工程业务。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代理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等处罚。
(五)招标过程中发现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司法机关组织查处。
我县出台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