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建招标〔2013〕77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考核制度,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考核制度,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各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服务机构(交易服务场所);
2、各招标代理单位;
3、评标专家库所有在库专家和业主评委。
二、组织实施
市建交委组织招标投标管理考核工作,市招标站、市建交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参与考核工作。
三、考核方式
1、区(县)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以汇报、座谈、现场查看、资料核查、技能考核、问卷调查、服务对象评议、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
2、招标代理考核采用日常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招标代理单位自评和管理部门核实复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排序。
3、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考核采取一标一评的方式。由招标监督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征求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招标代理单位、社会监督员和相关主体的意见,核实后填写《天津市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记录表》,上报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考核管理网络平台。
四、考核内容
1、按照《天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考核标准》,从组织机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场所)、招投标监管效能、投诉举报、履责情况等5个方面,设置区(县)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考核标准。标准满分为100分,其中:组织机构10分,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场所)25分,招投标监管效能25分,投诉举报10分,履责情况30分。
2、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考核标准》,从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业务量、招标人满意度、业务水平日常考核、不良行为等5个方面,设置招标代理单位考核标准。标准满分为100分,其中: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6分,业务量14分,招标人满意度8分,业务水平日常考核60分,不良行为12分。在百分制基础上对严重违规行为设立一票否决评价条款,一经发现,扣除招标代理单位考核全部分值。
3、按照《天津市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考核标准》,评标专家日常行为考核采取记分管理,依据违纪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0分、5分、3分、1分四种。记分周期为一个考核年度,总分10分,从评标专家取得专家证书之日起计算。
五、考核结果
1、市建交委将区(县)考核排名情况通报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市管项目下放;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建交委将调整其管理权限和交易服务场所。
2、市建交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
3、市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记分分值满10分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待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参加评标活动。
六、考核查询和申诉
考核结果可登陆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如有异议,可在信息发布3日内向市建交委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附表:1、天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考核标准
2、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考核标准
3、天津市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考核标准
天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考核标准 | ||||
项目 | 考评指标及考评方法 | 分值 | 考评人 | |
机构组织 | 机构设置 | 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与区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 | 3 | 招标站、建交中心 |
区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与招标代理企业不存在利益联系 | 2 | 招标站 | ||
各科室(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行协调 | 1 | 区县自查 | ||
人员配置 | 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 2 | 招标站、建交中心 | |
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 1 | 区县自查 | |
办公条件 | 具有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资料室等相应的功能用房,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 1 | 建交中心 | |
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场所) | 场所建设 | 有独立固定的不小于200平米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 | 1 | 建交中心 |
实现“三分离”要求 | 5 | 建交中心 | ||
开标室不少于1个,总面积不小于50平米 | 1 | 建交中心 | ||
封闭评标区应包含评标室,卫生间,评标室不少于1套,每套评标室不少于9个席位。每套评标室独立分为两间,一个作为招标人评标代表评标室,不少于3个席位;一个作为社会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室,不少于6个席位 | 1 | 建交中心 | ||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场所) | 场所建设 | 开、评标区设置独立的监控室、询标室。并设有全过程监控录音录像系统、投影视频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刻录机、会议对讲设施,每个开标室、评标室监控全覆盖,录音录像应定期刻录成光盘;监控录音录像与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数据库实时连接 | 1 | 建交中心 |
信息发布区应设置电子显示屏,能及时发布包括工程信息、招标条件要求、中标结果、投诉渠道等方面的信息 | 1 | 建交中心 | ||
使用全市统一的专家随机抽取和语音自动通知软件,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率100% | 1 | 建交中心 | ||
评标区设置门禁(或查验)系统,评标区外设置评标专家通讯工具存储设施;评标室与监控室和询标室之间要设有语音对讲系统 | 1 | 建交中心 | ||
开评标区设置的计算机数量和配置应满足电子辅助评标的要求 | 1 | 建交中心 | ||
具有能够满足专家抽取通知、投标咨询、监控管理、数据对接、电子交易、专家网上考核、资信标提取和内容审核的软硬件及网络设施。所有招投标手续办理应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上操作 | 1 | 建交中心 | ||
日常业务 | 对依法招标项目投标报名未从网上或者报名窗口进行报名的违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 3 | 招标站、建交中心 | |
对不按规定数量抽取专家、未从专家库抽取等违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 3 | 招标站、建交中心 | ||
依法应招标项目监督覆盖率100%,进场交易率100%,上网率100% | 5 | 招标站、建交中心 | ||
招投标监管效能 | 公示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条件、程序和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 2 | 招标站 | |
对在公告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出现含有招标人设置的不合理条件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未进行依法查处的 | 3 | 招标站 | ||
审查招标文件备案时,未发现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重大错误,引起纠纷的 | 3 | 招标站 | ||
招标监督中,未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引起纠纷的 | 4 | 招标站 | ||
依法招标工程中标后合同备案审查率100% | 2 | 招标站 | ||
审查合同备案时,未发现合同中出现的不平等条款,引起纠纷的 | 4 | 招标站 | ||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合同备案资料建档率100%, 定期将档案整理归档 | 2 | 招标站 | ||
设有专人受理投诉,处理投诉事件 | 3 | 招标站 | ||
建立招标、合同台账统计, 按规定时限上报统计报表,数据准确 | 2 | 招标站 | ||
投诉举报 | 市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涉及该区县管理项目的投诉(每接到一次该区管辖项目扣1分,扣满为止) | 4 | 市建交委 | |
市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涉及该区县管理项目的投诉,被投诉对象为区县监管部门的,经查属实(出现一次扣除全部6分) | 6 | 市建交委 | ||
履责情况 | 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手续 | 5 | 市建交委 | |
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允许工程建设项目不在统一网络上办理招投标手续的 | 5 | 市建交委 | ||
未通过行政许可,擅自改变招标方式的 | 5 | 市建交委 | ||
未经上级批准,擅自进行特殊方式招标的 | 5 | 市建交委 | ||
在招投标监督中失误、失职或有失公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 5 | 市建交委 | ||
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任意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5 | 市建交委 | ||
天津市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考核标准 | ||
序号 | 考核内容 | |
1 | 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 |
(1) | 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 | |
(2) |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 | |
(3) | 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设备 | |
(4) | 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干扰其他评标专家,影响中标结果 | |
(5) | 与其他评委评分差距较大,且拒绝说明理由 | |
2 | 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 |
(1) | 无故缺席已确认参加的评标活动,且不提前告知的 | |
(2) | 不能公正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 |
(3) | 不认真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存在漏件、漏项等问题,影响中标结果的 | |
(4) | 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 |
(5)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擅自增减评标项、调整评分标准,影响中标结果的 | |
(6) | 无理由要求更改已评审过的评分 | |
3 | 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 |
(1) | 缺席已确认参加的评标活动 | |
(2) | 评标结束后私自复制评标资料带出评标区 | |
(3) | 不合理索要评标劳务报酬 | |
(4) | 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区内相关规定,干扰评标活动的 | |
(5) | 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 |
4 | 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 |
(1) | 参加评标活动迟到 | |
(2) | 未按规定存放私人物品 | |
(3) | 随意出入评标区、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 | |
(4) | 在合议过程中,对持不同意见的其他评委态度恶劣的 | |
5 |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