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川府发﹝201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
合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川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前款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前款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前款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区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监督。
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以及能源、民航、机电设备和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经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审批的移民相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园林、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林业、园林、市政等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监督。
区监察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区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条 区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一)监督本行业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二)负责对本行业必须招标项目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四)监督合同执行;
(五)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做好市场和行业诚信信息的归集与管理。
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由主办的监督部门牵头联合监督。
第五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交易活动必须在区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
必须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招标的,项目业主应于承包合同签定5日内,将审批文件和合同报区交易中心登记。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 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政府投资项目有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的最高限价。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二)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规模及范围一经审批,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项目业主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按工程建设竞争性比选的有关规定确定承包商。
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比选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比选申请人的资信、业绩、报价及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确定中选人的方法。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必须合格。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交易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及考评,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信用评价信息及我区组织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评为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拒绝其在我区代理相关工程建设招投标业务。
第十一条 严格招投标程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按以下程序办理:招标方案核准—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定标—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签订合同—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除技术比较复杂(大型场馆、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公用建筑或设施、特大桥及长大隧道等工程)的项目外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方式的由招标人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属区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编制好的招标文件提交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投标监管责任由备案单位承担。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招标方案、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最高限价文件等资料。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公告送区发展改革委审签,招标公告签发后送《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重庆市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需发布招标最高限价或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发布招标补遗,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补遗内容和理由提交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发出。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区政府对项目实施有明确时间要求且情况紧迫的,按区政府要求依法倒排招标日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取消投标现场报名,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图纸、补遗及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不上网的涉密资料和图纸,以及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图纸和补遗、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
投标人提出投标质疑的,公开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提出,邀请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出投标质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进行。
开标前1小时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区交易中心开始接受投标文件,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资质等级和能力、人员要求、业绩要求、财务状况等条件需根据项目类别、性质、建设规模来确定,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性条款原则上应集中在同一篇章编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集中标明重大偏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人未提交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负责收取。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交纳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并开具交易鉴证书后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最高限价下的无标底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只设经济标,不设技术标,采用最高限价下最低价中标;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等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价中标法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评审且投标报价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侯选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依次推荐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投标报价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60%,投标报价越低,所得分值应越高。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推荐第二、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该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小时内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合川片区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提出建议后报区招标办审定同意后可以直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程建设廉洁诚信制,工程建设廉洁诚信制的主要方式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区人民检察院,企业诚信综合信息查询在重庆市合川区工商分局或区交易中心,未通过廉洁诚信查询的为不合格投(中)标人。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实行综合评估法的,其诚信综合评价在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评分中占10%,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投标人近3年受到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拒绝其参与区内政府投资项目投标,隐瞒不报一经查实的,其投标或中标无效。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区交易中心及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向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完善履约保证金等约束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招标人要求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保证金交完的时限按照中标金额的大小确定:
(一)中标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时限为5日。
(二)中标金额200万元—5000万元的,时限为10日。
(三)中标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时限为15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违纪责任:
(一)应当招标或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或公开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补遗澄清通知等送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区发展改革委,招标文件有恶意欺骗行为及未使用规范招标文本而不加以改正等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未达到规定的招标条件违规组织招标的。
(四)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五)违规将工程化整为零组织招标的。
(六)招投标交易活动未在区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
(七)不按规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档案,使工程档案遗漏、遗失,造成直接损失或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八)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合川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一至三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细则规定内容收集、整理和向招标人移交招投标档案,使招投标档案遗漏、遗失,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投标人有挂靠、串标、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以及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投标人恶意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的。
(五)投标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又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六)投标人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听劝阻扰乱会场秩序的。
(七)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评标纪律、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区行业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结果,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规者,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川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非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含上述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招投标文件规定同时作废(见附件)。
附件
原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招投标文件作废目录
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10〕3号)
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发〔2010〕12号)
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川府发〔2010〕17号)
四、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8号)
五、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政府性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办〔2007〕236号)
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的通知(合川府办〔2011〕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