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苏园规[2014]7号
各相关单位:
现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详见附件1),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在贯彻落实时一并执行。
一、关于资格审查方式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详见《苏州工业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项目范围和程序》(附件2)。
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施工项目,经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二、关于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内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审工作,招标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确定评审专家。在专家库内直接确定的需由园区招标办同意后实施;在专家库外直接确定的需由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中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应采用合格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需进行评分且得分计入投标文件总得分进行排名的,应经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后使用。
四、关于可选条件调整
重大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设定的可选条件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个,如招标人调整一次可选条件后,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仍少于9个,但设定的可选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不宜再调整的,经招标人书面申请和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再作调整,直接结束资格预审。上述调整仅可降低或减少,不可增加或提高。
五、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单位确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园区自有国有资金项目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编写评标报告上报园区批标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企业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含总监)在多个工程项目上均为拟中标人时,放弃中标园区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多个项目均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园区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在后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试行)》记录该企业不良行为。
六、关于项目负责人变更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含总监)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
项目负责人(含总监)在中标后(直接发包项目在合同备案后)变更未至工程所在地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变更。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园规[2006]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园区乡镇政府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园规〔2006〕34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略)
2、《苏州工业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项目范围和程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