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泸江府办发〔20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现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8日
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 区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区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区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性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原设计或实施方案中明显错漏、不改变原设计标准情况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以及根据现场情况必须发生的局部修改、市政规划调整、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等增加工程。
二、工程变更审批职责
工程变更审批原则上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评审工程变更与价格(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委托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下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审计部门审查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和理由并形成变更方案,实行先批准后实施。
(一)变更增减品迭后支出金额未超过中标价(含暂列金,下同)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会商确定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超中标价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申请(附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会商意见,下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核、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或累计超中标价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单项或者累计超中标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
1、填写工程变更报批表(附件1),分别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概预算)审批部门初审。
2、上述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后,项目业主就变更内容编制设计方案,按项目原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批。
3、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报批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预算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4、项目业主将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财政评审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内容与概算审批;
5、完成上述审批后,项目业主就增加工程及价款报区政府审批。
6、项目业主填写增加工程公示表(附件2),公开招标项目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开比选项目在泸州市江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实施。
(五)需报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依次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评审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原则上在报批资料备齐后,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的工程变更,可以由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召集联席会,讨论商定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区政府批示,可在实施的同时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部门行使主管部门职责。实行代建制项目,由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共同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四、工程变更作价原则:
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或以下原则作价:
(一)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投标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结算时该部分不再下浮。
(二)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则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再按原投标时确定的比例下浮。也可以套用原投标文件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后下浮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变更项目单价=工程变更财政评审价×(原中标项目中标价÷原中标项目财政评审价)
(三)原招标范围外的特殊增加工程可向区政府专题报告,重新明确作价原则。
(四)国家、省、市及其相关部门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必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部分不予计算工程价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六、严格责任追责
(一)工程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实行市场禁入。
(二)项目业主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行业现状,建立健全本行业设计变更技术审批制度。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发改局、区财政局、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江阳区政府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泸江府办发〔2012〕3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泸州市江阳区政府投资在建工程项目增加工程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