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蚌招标〔2014〕35号
各县、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前置性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形成《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现予发布。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发布前已进行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备案的工程仍按备案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勘察、设计、货物、服务类招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2014年3月24日
附件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条件
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二、关于招标备案
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并上传省级及以上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醒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投诉时限内,向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相关异议或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三、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以单独组织招标:
1、“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
2、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
3、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
4、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三)施工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暂估部分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30%;若部分专业工程因图纸未齐全而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暂估价部分可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的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按中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确定。不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暂估部分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0%。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一)推行招标工程采用项目总承包、项目代建、设计施工一体化、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二)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规范同类工程经验设置
(一)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二)以下几类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1、与易诱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建筑或设施相邻的工程;
2、200米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
3、支护深度15米及以上的深基坑;
4、类似大运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5、技术复杂的工程,如:桥梁、隧道、垃圾处理场、大型泵站、大型水库、大型污水处理厂、长距离输水隧洞等工程。
(三)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招标人应当详细说明工程情况、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必要性和拟设置的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核查或专家评审。同类工程经验的设置应当符合《关于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设置并试行菜单化操作的通知》(蚌招标〔2014〕34号)的规定。
六、关于工程变更与新增工程
已包含在原招标范围或承包合同内的工程,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可在办理相关工程变更及备案手续后,委托原承包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继续实施。因上述变更使得原承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重新招标确定新增部分项目的承包单位;
未包含在原招标范围或承包合同内的新增工程,应按规定另行办理新增工程招标等发包手续。
建设单位采取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先以小项目发包,却在实施过程中通过追加工程或投资、工程变更等方式有意规避招标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七、关于“网上会员库”各类专业工程子库会员
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会员库”各类专业工程子库会员在符合招标项目承接工程资质等级要求的情况下,可不受库别限制承接工程;中央及省属企业投资工程以及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可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会员库”外选择承包商,但该承包商应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数字证书。
任职项目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违反规定作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八、关于监理取费
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原则上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价执行,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设置绩效考核或履约评价奖惩条款。
九、关于截标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天,但采用直接抽签法定标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十、关于清标
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清标报告。
十一、关于建设工程货物与服务(含勘察、设计、咨询等)招标投标
(一)货物与服务类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可委派一名代表。
(二)勘察工程原则上应单独招标,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与勘察资质无关的其他资质要求。
(三)方案设计招标工程可以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实施,通过资格预审的正式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5名,潜在投标人数量为5名及其以下的,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方案设计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于评标前从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设计行业的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方案设计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对推荐了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当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方案设计招标工程,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结果后30日内定标。招标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延期定标原因并明确最终定标时间。
十二、关于评标异议的处理
招标人或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提出质疑涉及废标认定的,由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复议所做结论为最终处理意见。招标人或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提出质疑不涉及废标认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招标人作为定标参考。
十三、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建立健全对招标人的诚信评价。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作为招标人诚信评价的主要内容,并将工程实施中承包商的合同履约情况与招标人的诚信评价相结合,一并纳入招投标市场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反馈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
(二)建立投标人承诺制。为预防投标人出现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出具由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不违规承诺书。一旦违法违规行为查实,中标无效,已进场施工的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防止投标人出现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措施及处理手段。
(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相关措施。
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不得再变更或修改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及定标方法。
2、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评标委员会委员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或无效标的,应详细说明该投标文件为废标或无效标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十四、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投诉处理部门分工及责任落实机制,根据不同投诉内容对投诉进行合理分类,并由相应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促进权责统一,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一)招标人处理的投诉。投诉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招标程序、定标活动等属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内容的,由投诉受理部门会同招标人处理。招标人应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责任,认真核查、取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涉及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材料、信息等。
招标人处理投诉的程序、时限应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蚌埠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因招标人对投诉案件调查不全面或处理不公正导致投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可责令招标人补充调查处理,或由招投标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的投诉。投诉涉及评标结果及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处理的程序、时限按照《蚌埠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投诉。投诉涉及招投标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廉洁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四)相关部门联合处理的投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或是投诉事项超出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则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投诉受理部门函复投诉人。
本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