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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肥招管字〔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系,强化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肥西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监督员(以下称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县公管局)聘请,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按规定从事对各方主体的监督、检查,项目见证、调研考察,协助县公管局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与问题,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的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职责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廉洁自律,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行业代表性。

三、愿意承担特邀监督员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敢于维护公平、正义,热心监督工作。

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需要,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前期调研、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封标、验收;标后考察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独立提出监督意见。特邀监督员应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意见及时向县公管局反馈。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业主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并记录在监督意见中。对于性质严重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向县公管局反映。不规范行为包括:

1、开标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程序进行;

2、唱标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3、评标未按招标文件和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

4、评委不遵守评标纪律;

5、评委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

6、评委的打分带有明显倾向性;

7、评委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单独与外界联系,可能造成评标情况泄密;

8、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主单位代表或投标人有干预评委正常评标的行为;

9、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三、协助县公管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事项的查处。

四、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行为给予考评。

 

第三章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根据县公管局工作需要和安排,参加或列席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了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安排和部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招标人、投标人干预评委正常评标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提出处罚建议,及时向县公管局报告,并记录在监督意见中。

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操作人员在项目评审中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考评。

六、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有权拒绝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同时可向县公管局反映具体情况。

七、向县公管局反馈本人和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服从县公管局的工作安排。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监督意见。

三、积极地向外界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要求。

五、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工作。

六、在监督过程中,不得干预评委正常的评标行为,不得发表与监督职责无关的言论,不得从事与监督无关的事宜。

七、协助县公管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事项的查处。

八、严格保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秘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办法和程序

一、县公管局聘请的特邀监督员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可由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推荐,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或组织推荐。

二、县公管局组织选聘,考察合格并经其所在单位或组织及本人同意后产生。

三、县公管局组织特邀监督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予以聘任。

四、县公管局统一颁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监督员聘书》和特邀监督员工作证。

五、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县公管局批准,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县公管局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培训、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监督员的培训、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工作由县公管局督查处负责。

一、特邀监督员培训

  特邀监督员的培训工作分为定期培训和针对性培训。定期培训一般每年安排一次,针对性培训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安排。

二、特邀监督员日常管理

1、县公管局法规督查科安排专门的联络员负责特邀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安排项目监督,接收、保管特邀监督员提交的书面监督意见和其他材料,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特邀监督员做好监督工作。

2、监督员参与项目监督安排,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重大、特殊项目指定专人监督应经法规督查科批准。

3、对于特邀监督员的书面监督意见应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找出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环节,制定相应

措施,并即时发布督查通报或监督意见分析报告。

三、特邀监督员考核评价

县公管局建立特邀监督员考核评价体系,对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的特邀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给予处理。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程序

一、根据项目需要随机抽取确定并通知特邀监督员。

二、随机抽取确定后,告知邀监督员参与项目监督时间和地点及其它事项。

三、特邀监督员应挂牌上岗,对指定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四、特邀监督员按照《合肥市招管局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记分。同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对所监督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客观评价。

五、特邀监督员在履行完毕相关监督职责后,将项目监督情况书面向县公管局法规督查科反馈。

六、县公管局应制定相关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指南,严格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联络制度

一、县公管局建立特邀监督员联络制度,加强监督工作信息动态交流。

二、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业务研讨,对监督工作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四、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广泛的考察和调研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水平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专职联络员应做好特邀监督员递交材料的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办理并反馈。在收到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后,联络员应予登记并在3日内填写呈批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般事项两周内办结,复杂事项一个月内办结。

六、专职联络员应及时向特邀监督员通报递交材料的办理情况,并将领导审批意见或办理意见反馈给特邀监督员。

七、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立即落实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局法规督查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