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政策法规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抚顺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范围

(一)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大型改造项目。具体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安工程(含安置房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地整理、储备工程;公益性工程;通过政府融资或垫支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工程(含BOT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

(二)项目资金管理范围

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信誉担保的各类融资;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捐赠款等。

 

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一)实行项目实施申报制度

为及时全面掌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各类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前,须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开工建设申请(对于大型装修装饰工程,其设计标准须一并上报),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出具资金来源落实书面证明,该项目方可进行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工作。

项目实施申报程序:

1. 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且建设资金已全部落实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审批;

2. 投资金额在100-5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3. 投资金额在500-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4. 投资金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批;

5. 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建立项目标底控制价备案制度

标底控制价是控制投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以工程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标底控制价,即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标底控制价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附标底控制价备案表);未对标底控制价备案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投资额时,应重新报市政府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市财政局对标底控制价有疑义的,可由市审计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重新审价。

(三)严格预算追加和调整审批制度

为了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严格控制项目超预(概)算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施工。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外,还须履行工程变更的分级审批手续(除抢险、应急等必须采取现场处置的项目外)。对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或概算调整的项目,市财政局(融资主体)不予拨付资金。

工程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划分及操作流程:

1.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总合同价款10%以下(单项合同合计),且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100-5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2.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总合同价款10%以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批;

3.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价款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及市长审批。建设单位凭变更批复和有关项目资料,向市财政局或融资主体申请支付追加的工程款。

(四)建立项目决(结)算评审的审核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后,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结)算评审,出具决(结)算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认定。

市审计局进行决(结)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不再进行项目决(结)算的认定。

市财政局对决(结)算审核意见有疑义的,可由市审计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对项目决(结)算进行重新评审。

(五)规范资金审核和拨付制度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请款单位)必须分项目上报反映工程进度和财务进度的有关手续,市财政局(融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概)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核拨资金。具体拨付资金控制比例按《抚顺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评审管理规定》(抚财经〔2013〕123号)执行。

(六)加强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对已纳入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预算评价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

(七)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市财政局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总体规模、中标价、工程结算价、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登记、及时更新,并定期向市政府上报项目信息,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