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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市场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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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市场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汀政综〔2014〕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市场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长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市场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中治工发 [2009]3号)、《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38号)及《长汀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方案》(汀委反腐办[2007] 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土木工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项目工程、农业开发项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代理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代理机构,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介机构(或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或产权转让人)委托,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或从事拍卖、产权交易项目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提出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分别对口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外,还要统一接受长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式成立的实名机构,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每年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以下资格文件进行备案:

  1、 机构简介;

  2、 招标交易成果展示表;

  3、 机构成立批准文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暂定级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6、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工作流程图;

  8、 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至少3人)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9、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 信誉信用证书复印件;

  (二)从事拍卖、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每年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以下资格文件进行备案:

  1、机构简介;

  2、业务成果展示表

  3、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产权交易会员证复印件;

  8、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司法机关执行标的物、罚没物品拍卖业经营许可文件复印件;

  10、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信誉信用证书复印件;

  12、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3、拍卖流程图。

(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准、告知等手续。

 

  第六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介代理业务必须进入有形市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

 

  第七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偷逃漏税。

 

  第八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九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上瞒下行为。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中介机构,不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作不良记录上网公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除追缴相应税收外,并作不良记录上网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中任何一条的,均作不良记录上网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进行违规代理的,给予不良记录并上网公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两次不良记录,应中止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长汀县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