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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府发〔2014〕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水平,促进廉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西充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各自职能,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可研、立项、勘察、设计、概(预)算、财评、招投标、合同签定、施工、监理、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阶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城乡(园区)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环评等其他服务性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一节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需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施工图设计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立项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


第二节  项目勘察、设计


第八条  项目业主根据立项审批文件,按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一条  施工设计图完成后首先由项目业主审查,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评审委员会进行施工设计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施工设计图。施工设计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县发改部门负责组建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因勘察不准、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或人为故意漏项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扣减或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严格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此项应载入勘察、设计招标(比选)文件及合同文本。


第三节  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工作由县发改部门牵头并对预算编制单位进行管理。计划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须在县政府组建的预算库中随机抽取预算编制单位;计划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预算编制单位编制预算。
预算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对库中成员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其预算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单位接受项目业主编制预算委托后,应及时、保质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完整的预算编制资料,包括完整的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含电子文档)。预算编制单位应对其所提供的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节  项目财评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工作完成后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并以财评价作为工程发包(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控制价。财政评审应根据立项审批文件、资金计划、施工设计图、工程造价等计价依据,对项目业主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项目业主,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意见应经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审签,评审价格超过20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的领导审签,评审价格超过500万元的由县长审签。


第五节  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监理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服务期,以及委托人的费用支付等内容。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因监理单位过失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由监理单位承担全部增加额并处以同等金额30%的罚款,此款应载入监理招标(比选)文件及合同文本。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一节  项目招标(发包)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严格执行以下程序: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或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审查—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组织招标、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重大项目应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备案,特别重大项目应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备案部门不得对散装、活页等可撤换和未按范本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有篡改范本文件中不可更改部分内容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展开调查,对篡改范本文件的,以涉嫌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处理并报告同级招监办。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服务性项目的单项估算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5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比选),严禁规避招标。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比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及以上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不得纳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产生。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用评分法选取代理机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自主选择采用合格法或评分法选取代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比选项目经两次比选失败、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雕塑雕刻、艺术景墙、特殊景观造型等艺术性较强的项目,经审批、备案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
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并推行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体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项目施工招标应设置“双低”标准防止低价抢标,即应将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同时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90%(学校、医院、桥梁等项目可将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95%设定为评标基准值)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对象进行质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最高限价85%之差额3倍的履约现金。
第三十条  凡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的通知》(南发改政策〔2011〕448号)规定,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售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电子招标系统完全建成后,应当实行电子招标和电子辅助评标。因特殊情况不宜执行本条规定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上级部门直接核准为公开招标,且明确不采取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送上级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前,应送同级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二)上级部门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核准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送当地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
(三)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管理的通知》(南建〔2009〕284号)有关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出售、开标地点设置等规定,将招标人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发售的唯一地点,并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投标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
未严格执行本条第(一)(二)(三)款的,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不得派员参加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范本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设置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特殊情况需经发改等部门和招监办同意;涉及大量建筑群建设的项目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类似业绩不得超过最大单体建筑面积1倍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不超过12个月、施工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普通建设项目招标,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不设类似业绩;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其它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相关规定。
实行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出现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答疑和补遗一律实行网上无记名运行。
第三十三条  应急工程应当严格执行中、省有关规定,不得将一般性的工程项目确定为应急工程。
一般性应急工程应当通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抢险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招标、不比选,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市辖范围内符合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企业施工。市辖范围内无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企业时,应在全省范围内随机寻找符合实施条件的企业施工。
第三十四条  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实行E方式比选,禁止使用D方式比选。
第三十五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就项目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提出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和县招监办同意后方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六条  严格重大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两个以上片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七条  开标、评标现场应由至少两个监督部门参与监督,监察机关(招监办)应当派员参与对重大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


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当使用全县统一范本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或比选文件中的实质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中选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文本应由县政府法制办先行就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的技术性进行审查,县发改部门最后审查备案。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招标代理、设计、监理单位应缴纳合同价的10%;工程施工单位应缴纳中标价格的15%以上(其中5%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统一缴在县政务中心专户,凡低于基准值(投标最高限价的85%)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供基本履约担保的同时应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价之差额3倍的履约现金担保。
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以国家审计机关竣工结(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
(二)施工期内遇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应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基准价及可调材料的风险幅度;
(三)施工期内遇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承包人应承担幅度值在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具体幅度值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文件的,调整幅度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按实调整。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到岗人员与投标时所报人员的一致性;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处理;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按合同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节  压证施工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压证制度,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一律压在县政务中心代为保管。
(一)在签定合同前,中标人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证原件交县政务中心代管,凭县政务中心出具的凭证签定合同;
(二)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当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有关人员证件原件交建设单位或招标人代管;
(三)项目主体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书面向项目单位申请退还相关人员证件,县政务中心凭项目单位意见退还相关证件。
第四十二条  除下列情况之一,中标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需更换的,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发改、招监办备案。
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的资格。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以下统称“变更”)。
工程变更应遵循国家现行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利于完善功能、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投资的原则实施变更。
第四十五条  工程变更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在中标金额10%以内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在中标金额10%以上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县长审批。
新增工程内容达到招标(比选)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比选)的,经监督部门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后,可由原承包单位实施。
第四十六条  涉及工程重大变更,业主单位应当分专业从南充市工程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与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一同深入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建议性变更技术方案,供工程变更审批参考。
第四十七条  因质量安全、勘察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新的技术和知识或政府对该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发生工程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监理、设计单位、业主现场代表签字,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初核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向县政府提出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招监办)、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现场核查,提出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变更工程造价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
第四十八条  工程变更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变更的类别、变更增加金额、是否已超概算或预算控制额、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的主要内容等;
(二)工程变更资料:变更图纸、编制原则和依据、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经济技术对比增减分析,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投资额10%以上或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工程变更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审批的变更资料报审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完成工程变更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核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凡未经监督部门核查的变更内容不得进入决算、审计。
第五十二条  隐蔽工程应经审计、财政等相关监督部门现场签证、分段验收,由建设单位现场制作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五十三条  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变更,在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时,对工程变更不予认可,对增加工程一律予以剔除。
第五十四条  因项目业主故意漏项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的,工程变更带来的损失或工程增加量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的,其工程变更带来的损失或工程增加量由勘察单位承担。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及竣工结算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单独设置基建账户,并依照《国有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采取直接支付的办法。由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文件、设计评审文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直接拨付到合同单位基本账户。资金拨付应具备下列手续:
(一)项目业主审查。项目业主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应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报常务副县长签批;
(四)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应由指挥长签批。
第五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
(三)机构不健全,拨款手续不齐备、不合法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拖欠工人工资的;
(六)工程达不到计划进度的。
第五十八条  项目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80%时应暂停拨付资金,待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后,除留工程审定金额的5%(园林、绿化工程留10%)作为质保金外,余款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新增工程量价款一律在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支付。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勘察费、监理费、设计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60%。
第五十九条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申报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报告)应抄送同级监察机关(招监办)。
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减率超过20%、疑点较多的项目作为嫌疑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建立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抽查复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投资预算管理。项目管理费含工程目标迎检、业务接待、车辆燃修、差旅费等与项目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原则上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工程预算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管理费按2.5%确定;300-500万元以内的,管理费为7.5-10万元;500-1000万元以内的,管理费为10-15万元;1000-3000万元以内的,管理费为15-3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管理费按1%确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出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初验资料的审查。
第六十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按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三)工程设计未经县本级组织评审的;
(四)依法应招标而未按规定程序招标的;
(五)未按发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六)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八)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备案的;
(九)工程预算未经评审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十一)转包、违法分包的;
(十二)工程变更未按程序履行报批的;
(十三)未按规定确定隐蔽工程量的;
(十四)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五)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十六)未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十七)未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民工保证金及压证施工的;
(十八)未按时送交审计的;
(十九)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代理服务费不予支付,代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禁止该机构及相关人员3年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批准,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曲解相关政策规定,招标人传递虚假信息、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未严格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发布招标信息,信息发布后随意改动,无故取消的;
(三)招标文件内容漏项、表述错误,信息发布不准确,导致招标失败的;
(四)招标公告、出售的招标文件、评标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备案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五)未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不接受项目所在地监督部门监督,不按审批核准的方式进行招标的;
(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人员不到位,招投标档案资料不规范的;
(八)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行贿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该企业和相关人员3年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处理结果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二)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中标后投标人给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借牌、挂靠、出让资质、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要求招标人违背招标文件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
(五)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
(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影响工程进度的;
(七)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八)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九)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十)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行贿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给予行政处理,禁止该企业和相关人员3年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处理结果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处2000—10万元不等罚款,禁止该企业和相关人员3年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未按照约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三)监理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的;
(五)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和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和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实施监理的;
(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七)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问题的;
(八)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调换项目监理组人员的;
(九)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七十二条  预算库内预算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终止其在预算库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禁止该企业和相关人员3年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处理结果在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布。
(一)预算编制单位连续两次拒绝或中断预算工作的;
(二)预算编制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预算编制结果资料的;
(三)预算编制单位连续三次对所提供的预算、招标控制价与财政投资评审误差(含预算漏项)比例达到5%,经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对账认定为预算单位责任的;
(四)预算编制单位所提供的预算、招标控制价与财政评审误差(含预算漏项)比例达到10%,经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对账认定为预算单位责任的;
(五)预算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提供的预算、招标控制价出现重大失实的。
第七十三条  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项目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发包单位指定承包单位,或强行指定分包工程和工程业务,推销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四)违规为亲友承包工程或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六)泄露秘密或徇私舞弊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府发〔2010〕5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