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4﹞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克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30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统一、开放、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服务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有序交易、规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等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管、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制度完备、科技支撑”的原则,落实“三项规范”(即:规范交易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严把操作关口;规范内部规章,遏制人为因素),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进行监管),做到应进必进、应招必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克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克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工作协调。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其领导下负责交易的服务及场内管理,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克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根据克州人民政府授权,严格按照各项交易规则和办法,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并进行场内管理。

 

第五条  克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工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质监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各行业专家库的名单,并负责专家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克州工商局牵头负责做好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制度,探索建立代理机构公平交易机制、监督评价机制、赔偿责任机制、风险机制以及信用激励、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等约束机制,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

 

第三章  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克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招标、拍卖、挂牌等过程,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一)克州州直国有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州直国有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由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控制价,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二)县(市)交通工程和土地整理工程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水利工程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万元以上的项目等。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前提交资料。招标人需提供施工图初步设计批复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资金证明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图审图合格证、环境评价报告、消防审核意见书、防雷审核意见书等资料,以上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交易。

(四)水利施工工程项目招标前提交资料:招标人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监理单位已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要有国土部门出具的新增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大中型工程还需提供技术施工设计报告、图集,以上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入场交易。

(五)克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价200万元以上及克州国土资源局委托的矿业权出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

(六)克州州直所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县(市)政府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虽未列入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限额标准参照《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州本级年度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七)克州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和转让拥有的国有产权,以及转让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活动,特殊规定的除外。

(八)克州州直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教育、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如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客运线路等。

(九)克州州直部门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形成的公共资源,如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委托处置权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如房屋拆迁单位的选择等。

(十)克州州直部门其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能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第八条  克州本级和县(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土地整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一) 克州本级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经专家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交易中心。

(三)克州州直项目工程和县(市)500万以上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造价公司审核,确定最高限价,在克州住建局造价站备案。

(四)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提供交易场地,公示中标结果,出具鉴证证明,负责抽取评(审)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提供中介机构名录库等其它服务。

(五)交易中心负责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审核及备案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

 

第九条  交易中心承担克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信息发布、意向登记、资格审查、组织招拍挂、竞价,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鉴证证明,将交易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克州国土资源局。

 

第十条  交易中心承担克州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组织实施项目采购;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克州财政局采购办。政府采购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采购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承担本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信息发布,意向登记,资格审查,组织拍卖(竞价),出具国有产权交易鉴证证明,将交易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州财政局国资办。

 

第十二条  其它需要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公共资源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二年内不得参与克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肢解发包,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相关费用按克州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