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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名录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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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名录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上住建局[20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水平,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杭建市{2012}25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招标代理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含造价咨询,下同)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由区政府、区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投资总额20万元以上及6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上城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选取。总投资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杭建市{2012}25号)执行。

 

 

第二章 预选名录的组成及管理

 

第四条 区住建局是招标代理《名录》的主管部门。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名录》的建立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所有名录库中企业的进行资格审查,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五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代理质量,凡进入上城区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名录库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二是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记录;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名录库的组成采用建设单位推荐与自荐互补的方式组成名录库成员。我区建设单位可推荐1-3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近两年承担该建设单位代表工程两个及以上合同及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推荐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提出申请;自荐单位必须是入选《杭州市区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企业。

  根据杭建市发[2011]2号文件规定,未进入杭州市预选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造价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活动。

 

第七条  《名录》库企业,经申请、审查、公示后予以公布并施行。

区住建局将根据动态管理情况,适时对《名录》企业进行清退、补录。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确定

 

第八条  全区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比选活动在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比选活动提供服务。

 

第九条  招标人办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前应持《上城区建设工程代理项目抽取表》、立项文件及其他基础资料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的选定根据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的大小分两种方法:一是随机抽取确定法,适用于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是折扣率平均法,适用于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不含)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携带经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上城区建设工程代理项目抽取表》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抽取一个代理机构编号,此编号所对应的中介代理机构即为中选单位。代理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取费。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不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参照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相应项目下浮50%取费(每件咨询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无清单编制类(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代理费用可按国家规定标准限额浮动。

    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携带经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上城区建设工程代理项目抽取表》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抽取7家入围代理机构。代理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固定下浮20%。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参照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采用竞价方式取费。竞标时,各单位根据成本核算上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折扣率(上限55%),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间到现场当场竞价开标。评选采取“一次平均法”,即投标总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取剩余5家平均值,最接近平均值者为中选候选人,其上报的相应折扣率为中选价。在确定中选候选人时,如遇2家单位以上同时与基准价最接近,则以报价在基准价以下的单位优先;如出现报价相等情况,以现场抽签确定中选单位。

    项目总投资2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与其签订相应服务合同。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方便招标人管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按单个项目比选、多个项目比选或年度方式比选。经区住建局核实批准、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应符合本次比选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  在上城区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需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监理、设计等服务类项目除外),若产生专家评标费用原则上由业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拟代理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人员的组成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人。项目组必须包含与承接项目相适应且具有代理业务资格的工程和造价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经抽签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有效期必须包含整个招标过程的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比选单位的中选通知书、项目人员组成表和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诚信档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由区住房和城建局按《上城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招标人应按本办法要求选择代理机构,不得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单位与实际选聘的代理不一致,审计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