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4〕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以及用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规、土规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必要性、紧迫性、经济性充分;项目用地、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基本落实。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决算必须审计原则;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投资评审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竣工验收制及项目后评价制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负责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投资概算审批;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负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稽察。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的评审;负责资金使用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三)区规划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选址规划、地勘等工作统筹、指导、审核;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化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区建设、交通、水务、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设评审,配合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监管办”)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竣工备案。
(四)区审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五)区监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六)国土、环保、档案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区国资委和园城管委会按职能履行好区属国有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成熟项目储备制。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相关业主单位提前规划政府投资项目,经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合法性、可行性、必要性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审查后,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城镇化项目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后,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成熟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定期对选址、规模、投资等发生变化的入库项目进行论证修订,剔除可行性、必要性丧失或3年内未实施的入库项目,添加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并完善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建立成熟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制度。前期工作周转金实行先借后还、周转使用、动态保障的原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区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申办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涉及行业准入的需申办准入手续,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向上级部门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后审批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可简化审批程序,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上级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审批,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的可单独审批或在初步设计概算阶段一并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的,应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通过委托指定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分别由区建设、水务、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或向上级部门转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或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
第十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总量控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区发展改革、财政、国资部门共同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商财政、国资及相关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后执行。
第十九条 原则上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已获批准并进入成熟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国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凭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投资限额和规范标准范围内设计施工图,报区建设、水务、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编制预算,报财政评审后确定工程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该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审批的招标方案和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经规定程序审查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额度但有法定理由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项目单位对已经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招标内容提出变更的,应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招标内容审批手续。变更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预选资源库,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选择未达招标限额要求的,可简化程序,直接在承包商预选资源库中比选或随机抽取。预选资源库管理和简易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以及在资源库中选择承包商,均应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
市级及以上部门对项目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结束后,项目单位应与中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所签书面合同应选择行业合同范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文本须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项目合同(含后期补充合同)签订后,须于7日内报送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完善质量、安全报监程序。
第二十八条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由法人代表本人或其委派的分管负责人担任,甲方代表应为熟悉工程管理的单位正式职工担任,重要施工内容除现场签证外还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复核,重大建设内容增减或变更还需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必须从严执行批准预算和合同约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确因工程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应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
设计变更未增加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需事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变更原因、内容和额度等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变更额度在合同价10%以内或总额100万元以内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变更;变更额度超合同价10%及以上或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批。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概算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概算。
第三十条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经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再按前款程序报批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和投资调整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区发展改革、财政及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决算),经区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区财政部门审批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未经审批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决算审批后,须预留不低于5%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后再行拨付。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拨付,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拨付;融资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国资委审核后按程序审批拨付;中央及市级投资项目,其上级补助资金需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完善工程档案,具备条件的应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负面清单,若在承包商预选资源库名单中则从中剔除:
(一)投资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地勘单位在用地勘测评估中结论严重失实,导致设计变更、施工措施变更、投资增加、出现安全隐患等情况的;
(三)设计单位不按批准建设内容、标准、投资限额等进行设计,现场情况不清,无原则提高安全系数,导致投资超概或内容缺失、严重偏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在概算、预算、结算编制和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五)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有关监理规范履行职责,脱岗离岗、随意签证等情节严重以及专业能力不足、职业操守缺失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负面清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负面清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施工合同未按招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签订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增加项目总投资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标,规避公开招标、肢解发包的;
(四)未实行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的;
(五)未对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投资增加或超付工程款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督促整改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符合审批条件违规批准项目手续的;
(二)项目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或故意拖拉,对项目进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降低验收标准的;
(五)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不力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审查、评审、验收、审计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考核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应用,并对审计发现未经审批程序超合同价款10%以上或超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种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负面清单,相当于本区建设领域的黑名单,记录有不良行为而列入该清单的承包商名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30日后施行。2012年8月13日制定的《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在建项目有审批的建设手续继续有效,区内已经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