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
规范创新若干规定的通知
瑞政办〔2014〕75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创新的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4月2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
规范创新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创新,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效率,遏制挂靠投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立项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等文件为准),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负责监管。建设单位必须填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预算(资金)落实情况表》,经财政部门核准落实预算资金后,方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其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
二、放宽社会投资项目进场招标要求
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将逐步放宽社会投资项目进场招标要求。社会投资的建筑类项目(不含村级工程项目),可以由投资人依法自主选择发包方式,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备案。
三、推进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各行业主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审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预选承包商名录一年审查一次,符合条件者列入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未列入名录不得承接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入名录的承包商经认定后有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等不良行为的,将直接清出名录。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申请。加强对预选承包商的考核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负责对预选承包商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预选承包商的行业监督进行评价,建设单位负责对合同履约进行评价,并将其评价结果运用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
预选承包商制度先在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类工程施工项目中试行,视试行情况逐步推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可另行建立年度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供应商库建设管理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配套服务定点招标制度,扩大配套服务定点招标范围与类别,加强对定点服务供应商的标后监管,优化考核评定办法,将考评结果运用到下一年度的招标采购中。探索建立无规定收费标准的课题研究类项目的定点服务供应商,建设单位从定点服务供应商中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情况择优选定服务单位。建立预选招标代理(包括造价咨询,下同)机构名录,建设单位在名录中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进场登记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畅通中介进出渠道,完善清退淘汰制度。加强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考评管理,每月统计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开发布,年度考评结果及检查情况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小型工程简易招标制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定期按照工程类型特点,通过公开征集、综合评审方式确定每个小型工程类型的年度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及最高限价(最低下浮率)。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简易招标程序,通过合理竞价在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发布前,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或相关职能部门组建由工程造价专家参与的审核小组对小型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承接小型工程的建造师与监理工程师,可酌情考虑由在我市当地承建项目的建造师与监理工程师兼带。
六、强化投标单位负责人责任
为了防范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增强投标单位的诚信意识与责任意识。对工程额度较大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按照单项合同估算价划分类别,试行投标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编制人员参加开标现场会的制度。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约定,将投标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编制人员参加资格审查和开标活动,作为信誉加分或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这一制度先在政府投资市政公用类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中试行,视试行情况逐步推广。
七、完善招投标标后监管
成立由监察、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标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联络人,负责日常管理信息的处理和交流。办公室要做好信息汇总和反馈,使信息综合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中,形成招投标现场和施工现场“两场互动”机制;做好标后联合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约行为的监管。
强化标后管理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开始招标时要明确标后管理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的管理,重大项目试行人脸识别视频监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会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对实施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的投放成本、数据运用、责任追究等操作技术层面进行评估,并视情逐步推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标后管理职责,每季度向标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程进度、关键岗位人员到位等标后履约情况。建设单位标后管理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考绩内容。
推行项目约谈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会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视工程实施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就项目履约情况对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建设工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管等各方责任主体职责,并加强责任追究。
八、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
进入镇(功能区)级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是有关文件核准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镇(功能区)本级及其管辖区域内的街道、社区、村集体的房屋建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装修装饰等施工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基层站所或下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镇级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相关货物或服务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项目必须进入镇(功能区)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镇(街道、功能区)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塘下镇按推进事权下放试点镇街的实施意见执行。
镇(功能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镇(功能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瑞安市加强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审批管理办法》(瑞政办〔2012〕264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九、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填方工程发包
对政府投资项目填方工程,若项目所在村在征地时有优先实施填方工程约定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填方工程,由项目所在村“两委”确定符合条件的邀请单位名单,向建设单位提出邀请招标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报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备案。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填方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填方工程原则上进入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
填方工程的招标最高限价应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村“两委”、镇(街道)三方要共同参与市场调查,参考近两年该村及周边同类项目价格标准,确定最高限价。
类似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围墙工程可参照执行。
十、规范政府投资电力用户工程发包
规范政府投资电力用户工程招投标,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电力用户工程必须进场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用户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施工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公用输变电等工程,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电力杆线、电力设备等进行迁移的设计与施工,可以由市供电局自行负责发包,资金纳入前期政策处理经费中,预算由市供电局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确认,并经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支出。光缆等其他类似管线迁移项目可参照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