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荣县府办发〔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河西新区)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9日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预算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政府性融资等各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专家审查论证制度。专家库抽取终端设在荣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届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县监察、发改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
第五条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涉及的建设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完善、优化等。
第六条 设计变更要实行先报批后变更的原则,要求设计更加科学,方案更加完善,投资更加有效,施工更加方便,工期更加合理,质量安全更加保证。
第七条 设计变更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规划或项目实施方案调整需要进行变更的。
(二)因测绘勘察等基础数据不准确的。
(三)因施工标准、工艺、材料及相关系数或技术参数等发生变化的。
(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变化的。
(五)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严格工程设计变更报批程序。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或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要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合同,明确工程设计要求及违约责任,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施工设计,确保工程设计的深度和精确性。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设计变更的,应由监理单位提出建议,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报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填报附件1),连同工程量增(减)事项按程序报批后,再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书,施工单位最后按照设计变更意见书进行施工。
第三章 工程量变更
第九条 工程量变更是指因地勘设计变化、增加合同外建设内容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资金来源有保障的情况下(超出概算部分,建设单位应编制资金来源方案,报财政按追加资金程序审批同意),工程量增(减)事项按下列审核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中标价10%以内(含10%)且增(减)量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项目,由施工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认可后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填报附件2<表一>)
(二)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超过中标价10%或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方将拟增(减)工程量的基本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经原则同意后,由施工方编制增(减)工程量预算表(工程量清单),经监理方初审、建设单位审核后,填报《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报表》,连同工程量增(减)原因及依据等相关资料(特别是涉及设计变更的相关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然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超过10%且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召集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现场会,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建设单位意见后,由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四部门共同联审,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填报附件2<表二>)
2.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部门的意见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增(减)工程量的原因、设计变更批准、增(减)工程量报价清单等材料收集整理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初审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原则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召集专家及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现场会,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建设单位及专家的意见,联审决定工程增量有无增减的必要性后,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填报附件2<表三>)
3.累计增(减)工程量价款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上述“2”的程序办理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填报附件2<表四>)。
第十一条 对于隐蔽性工程计量,建设单位要进行测绘、摄像、计量等现场签证手续,并及时通知行政主管、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派员对隐蔽工程计量签证进行现场核实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施工覆盖 (填报附件3)。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的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隐蔽性工程属必查项目,其他项目的隐蔽工程属抽查项目。
第十二条 相关监督部门、专家及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增(减)工程量有无必要性时,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等利益及责任主体应当回避(行政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的除外),必要时须向会议介绍相关情况和接受询问。
第四章 工程变更估价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按以下原则估价:
(一)公开招标项目
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子目。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小于、等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相应工程量或增幅在15%(含)以内的,按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结算;最终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相应工程量15%(不含)以上的工程量,在财政评审单价的基础上按中标单位所报总价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作为结算单价(附已标综合单价的评审清单)。
与工程量清单类似的子目和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目,以相应的计价定额为基准,材料单价按投标时当期《自贡建设》公布的中价组价后(若《自贡建设》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后提出并报发包人调整确认),按中标单位投标总报价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作为结算价。
(二)比选及比选规模以下的项目
比选人(建设单位)向比选申请人(或参与竞谈的对象)提供经财政评审或由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的预算控制价清单(附已标综合单价的评审清单)。比选申请人(或参与竞谈的对象)参与比选谈判或竞谈报价时只报总价下浮比例,不再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组价,结算时综合单价按评审价计算,总价按其所报总价下浮比例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量增(减)部分单价的确定应在招标(比选)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五章 强化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增(减)量的监管责任主体,必须细化监管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准确性。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以正式文件明确分管领导及现场监管人员,载明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建设现场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对工程增(减)量的审核、签字确认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签字、谁担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三不超”(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的规定,督促设计单位的设计达到规定深度和项目实际要求,概算、预算编制单位要以设计为依据,财政评审要以拟招标工程量清单为依据,不得因资金原因人为造成漏项、甩项、少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内容及要求组织施工。凡未按照程序批准的工程增量一律不予认可,工程建设直接费用一律不准突破中标额;原则上经过批准增量的,工程决算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投资(若超过概算投资10%的应及时按程序调整概算)。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和工程增量的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大会进行通报,并在本单位及项目实施地镇、村(居)公开栏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单个工程只办理一次工程增(减)量审批 (有特殊要求和重大设计变更的除外)。对不符合设计变更要求,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增(减)量审批手续,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对相应工程计量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实施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防止虚增工程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对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增量或减量均应按要求完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对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直接费用不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审减额超过结算送审额15%以上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地勘单位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基础部分同项建设内容增(减)量达15%的,扣减地勘费的10%-20%作为失信违约金(导致同项建设内容增(减)量为15%时,扣减地勘费用的10%作为失信违约金;超出15%以上时,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最多不超过20%)。
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出现自身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减)量达中标价15%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扣减设计费的10%-20%作为失信违约金(导致工程增(减)量为中标价的15%时,扣减设计费的10%作为失信违约金;超出15%以上时,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最多不超过20%)。
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工程建设直接费用送审额审减率达15%时,扣减监理费的10%-20%作为失信违约金(导致工程建设直接费用送审额审减率为15%时,扣减监理费用的10%作为失信违约金;超出15%以上时,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相应增加两个百分点,扣减比例最多不超过20%)。
施工单位工程直接建设费用送审额审减率超过15%的(不含15%),扣收结算价乘以超过15%部分的百分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失信违约金,扣收比例最多不超过结算价的5%。
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失信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及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予以失信惩戒。同时,工程审计结算办结前,建设单位支付给地勘、设计、监理单位的费用及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原则上不得超过80%(含经批准的增量)。
建设单位与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上述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若因施工企业违规组织施工、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擅自变更施工图内容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变更、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的,施工企业自行承担增量工程价款,同时,安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工程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县财政局将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我县采用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之前印发的《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县府函〔2009〕111号)、《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荣县府办发〔2009〕17号)、《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的通知》(荣县府办发〔2011〕27号)、《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监管的通知》(荣县府办发〔201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审批表
2.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增(减)申报表
3.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隐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