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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前公示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暂行办法

 

合公业〔2014〕2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条 采购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下列项目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市政府已经批准同意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交易中心、市公管局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交易中心,并同时抄送市公管局业务处。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市公管局。
  交易中心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市公管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并提出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市公管局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及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