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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长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长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一律不得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有效避免恶意低价中标后进行工程变更,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县本级财政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含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或以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主体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县重点、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农业、国土、教体、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及乡镇(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审查,其中:环巢湖生态示范区项目由县水务局或县重点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变更审查。

县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参加牵头单位组织的变更会审会议,其他参审单位,由牵头单位按照工程变更性质和各自职能确定参与会审工作。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投资建设项目和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漏、缺设计内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强制性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要求,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因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避免水土流失需要,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景区开发以及文物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县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的调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由牵头审查单位组织参审单位进行会审。其中:环巢湖建设项目由县水务局或重点局负责组织工程变更会审,并在会审前书面邀请市环湖办、发改委、公管局、审计局、巢湖城投公司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会审。

第九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和缺席默认制。

第十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审计结果为准。工程相关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符合本规定变更要求的前提下,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按照规定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会审申请。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会审前应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等;

2.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1)。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6.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以及审计单位的初审意见;

7.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8.工程变更影像图片资料;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对单项变更额度在50万元(含)及以上,或大于合同价2%的工程项目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书面报告县政府,经县监察局、公管局、审计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勘察(由县监察局牵头),在查明具体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后,确需变更的,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履行工程项目变更会审和报批程序。

对上级政府、部门有关会议明确同意的变更,以及环巢湖生态示范区项目中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会议明确的变更,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

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及政策性变更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执行合同约定除外),以及工程结算中通过法律渠道(仲裁或法院判决)确定的造价增加,不履行上述工程变更审查程序,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

(五)工程施工招标时,应明确暂定量和暂定金的额度、使用范围和内容,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对特殊情况下总量超过控制价的5%,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公管局审批(环巢湖示范区建设项目报市公管局审批)。

第十二条 会审和报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会审前完善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负责补充齐全。

(二)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附件2)并印发会议纪要。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并发布变更会审纪要。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需报县政府审批或确认。

(四)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当场签署并留存牵头单位,作为会审纪要的附件和审计依据。会审单位半数(含)以上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五)以下变更额度包含工程施工招标时明确的暂定金。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原则上为:

1.单项变更额度小于10万元或小于合同价2%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并形成变更会审纪要报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即可发布变更指令组织实施;

2.单项变更额度在10万元(含)~50万元,或大于合同价2%小于合同价3%的,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再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变更性质和内容增加相关审查单位)会审同意,形成会审纪要,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发布变更指令组织实施;

3.单项变更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或大于合同价3%的,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建设单位按本款第2项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参与会审,经会审形成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4.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且低于该合同价5%的,由县重点局或水务局牵头组织变更会审。变更通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县政府制定印发或批准确认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实施;工程单项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含)或超过合同价5%的,由县政府组织审查,县重点局或水务局承办,并在工程变更会审前通知市环湖办、发改委、公管局、审计局、巢湖城投公司及市行业主管部门(由县承办单位报请市环湖办确定)参加会审,通过后由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变更金额均指跟踪审计单位初审的金额或经业主、监理单位初审的金额。

(六)对最终决算价超出合同价的5%且总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单项变更会审资料(含第十一条第四、五款所述单项),并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罚建议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依据市、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报县政府备案。

对最终决算价超出合同价的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由县水务局或重点局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单项变更会审资料(含第十一条第四、五款所述单项),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罚建议报县政府。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通知市环湖办、发改委、公管局、审计局、巢湖城投公司及市行业主管部门(由县发改委报请市环湖办确定)参加审查。会后,县政府依照市大建设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或提报处罚建议,并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报市政府审批。

其中,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及政策性变更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按合同约定执行),以及工程结算中通过法律渠道(仲裁或法院判决)确定的增加造价,不计入上述工程变更的总金额。

(七)遇到特殊和紧急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相关手续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审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四条 因招标清单不准确(漏项、错项)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县公管局(市公管局)提出申请,县公管局(市公管局)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县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六条 因征地拆迁范围发生调整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属地乡镇(区)牵头负责,建设单位配合,向原规划批准单位提出申请,原规划批准单位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需报县发改委或上级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单价按中标报价水平确定。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属于紧急避险、抗震救灾等特殊情况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也可采取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报告县政府。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额10%的,扣除设计单位40%的设计费。因施工或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超过合同额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成工程量变更较大,影响恶劣的,由县公管局按照“黑名单”管理制度,限制市场准入。性质恶劣的,驱逐出长丰建筑市场。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牵头审查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长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2.长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