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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婺城区招标投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婺城区招标投标项目具体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婺区政办〔201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婺城区招标投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从2014年6月1日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婺城区招标投标项目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的规定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形成权责一致的招投标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婺城区的实际,现就招标投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持股的股份制单位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七)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八)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建设的项目;

(九)前八项工程的后续、附属工程项目;

(十)其他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达到以下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应放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代理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三)产权交易项目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