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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瓯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法规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瓯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瓯政办〔2014〕68号

 

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南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南平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南财采〔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工作意见,报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对现行《建瓯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或该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管理原则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1、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办依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2、部门集中采购:经市采购办审批后,采购单位也可委托已备案、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定的程序组织采购,并依法接受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分散采购以向采购办审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只代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原则上同类项目,一年内采购不得超过二次。

 

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单位应依据《建瓯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计划。

 

四、加强采购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管理

采购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询价、合同、验收、结算等重要环节和岗位要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有效监督,严禁同一个部门或同一个人经办完成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以杜绝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发生。

 

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彩电等九类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六、严格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国内货物和服务,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开招标、零星采购金额标准要求

1.公开招标:

无论目录内外的货物、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除汽车外)。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工程类项目按照《招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零星采购:

除网上竞价的货物外,无论目录内外采购项目,年度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无需采购办审批。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八、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

1.网上竞价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便捷方式):

对于目录内列入网上竞价范围的货物(详见附件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以下采购金额均是单项或批量)1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网上竞价采购方式按照《建瓯市财政局关于计算机等设备及公务车辆实行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瓯财购〔2008〕08号)有关规定执行。

2.集中采购:

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详见附件1、附件2);目录外(在《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未明确的货物)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均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若委托已备案、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部门集中采购,需经市采购办审批,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将相关资料(含:采购小组成员名单〈三人以上单数〉、采购过程记录、采购合同、付款发票)存档备查。

3.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

除网上竞价的项目外,对目录内1万元(含1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目录外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均实行分散采购。

经采购办审批后,可由采购单位内部成立采购领导小组(3人以上单数)按一定的采购程序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将相关资料(同上)存档备查。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含下属单位)的分散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

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并将选取过程资料留档备查。

 

九、采购款项支付的监督管理

对于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支付款项,市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卫生、林业等)应根据能够证明已实行政府采购的依据或市采购办“已审批”的批件,才可以支付采购款项。

证明已实行政府采购的资料依据是:政府采购申报委托书、中标通知书(或网上打印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和正式商业发票等,以上资料缺一不可。

对不符合上述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要求的采购项目,市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卫生、林业等)应当拒绝支付任何采购款项。

 

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即在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建瓯市政府采购网及省采购网上公告。

    本通知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建瓯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建瓯市市级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