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4〕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关于促进建筑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57号),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振兴建筑业经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公示结束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施工员证书、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为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的行为,对于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见附件)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招标时不设业绩条件、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技术标评审采取通过式并不计入总分、商务标推行评标基准价抽签法。
二、规范项目负责人管理。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中标不能开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施工单位提供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合格的竣工报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可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三、建立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浮动机制。工程项目履约保函担保额度按照工程实施进度实行动态调整,工程完成地基基础的,保函额度可减少35%,工程完成主体的,保函额度可再减少35%。
四、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建筑业企业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制定量化细则,对企业在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并将诚信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