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小额工程及政府应急工程施工单位库使用办法》的通知
峨府办发〔2014〕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小额工程及政府应急工程施工单位库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5月20日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
峨眉山市小额工程及政府应急工程施工单位库使用办法
为加快我市小额工程及政府应急工程建设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了5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及政府应急工程施工单位库,现制定该库使用办法如下:
一、项目认定
小额工程是指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审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审计)后审定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工程或投资估算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小额工程的批准机关为市财政局。应急工程是指必须短期内实施,即由于存在某种或多种隐患发生时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及时采取工程应对措施而实施的建设项目,或者为迎接重要任务的工期短的接见工程等;应急工程的批准机关为市发改局。工程按批准机关核准方式实施。
二、项目受理
业主单位提交可研批复或政府批准文件及工程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施工图和工程类型等)到市交易中心办理受理登记。
三、入库单位参与工程通知方式
市交易中心在(www.emsggzy.com)网站向入库相应资质的单位发出工程参与通知,通知发布三个工作日。
四、确定中选人
(一)确认潜在施工单位报名数量
有意向的入库单位按公告规定截止时间内到市交易中心报名,报名单位作为项目施工中选单位的抽取对象。(如潜在投标人派驻抽取项目的项目经理有未完工程,不得向市交易中心申请报名)
(二)抽取中选人
抽取条件:报名入库施工单位不低于三家即为满足抽取条件。如入库施工单位报名不足三家或入库单位符合资质不足三家时,则从库外邀请相应资质施工单位补足三家后再进行抽取。(则被邀请施工单位自动成为入库单位)
抽取和确定方式:满足抽取条件时,由市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方式进行抽取,抽中的单位作为项目的中选人,现场发放中选通知书。抽取过程应有业主参与和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五、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预算控制价在20-50万元以内的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审计中心出具的预算控制价作为中选单位的中选价。结算价为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审计中心评审(审计)后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下浮比列为: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
估算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审计中心结算评审(审计)。结算价为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审计中心评审(审计)后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下浮比列为: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
六、业主签订合同
合同由业主自拟定,经市投资评审部门审定后,业主与中选人签订施工合同。
七、资料存档
(一)市交易中心存档资料:1.邀请公告;2.抽取资料;3.中选通知书。
(二)业主存档资料:1.可研批复、预算控制价、施工图;2.邀请公告;3.抽取资料;4.中选通知书。
八、违约责任
入库单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承担取消入库资格、支付违约金、列入不诚信名单等违约责任。
(一)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
(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三)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的;
(四)抽中后不签订合同的;
(五)签订合同但不履行合同的;
(六)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七)未报名或已报名但未抽中在抽取现场扰乱秩序的;
(八)在相应资质范围内连续三次通知均未报名的。
九、应急工程
应急工程中选单位的确定在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库中产生,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50号)执行;不需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相关规定执行,结算价为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市审计中心评审(审计)后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下浮比列为: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
十、虚增工程量的处理办法
因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有以下原因导致工程结算价款增加的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峨府办发〔2014〕12号)执行:
(一)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提供的勘察报告不准确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不深入的;
(三)造价咨询单位未按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或成果文件因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的;
因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私自变更虚增工程造价的,一经查实,报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纪录名单、投标禁入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质,且虚增的工程量不予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