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霞财购〔20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的通知》(闽财库 [2011]1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对市财政专户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闽财办[2011]7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宁财购[2014]4号),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县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并在采购单位节余资金对账、返还完成后,撤销县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县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对于原实行县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即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继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货款时,不需要再向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付款申请复核材料。
(二)采购单位自行支付方式
对于原实行县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及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以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为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方式。即:采购单位在2014年7月1日起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停止将采购款转入县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在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书、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及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主要或分管领导审批后自行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同时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档案保存工作。
二、撤销县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一)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节余资金的对账、返还及撤销专户工作。
(二)县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处理
采购单位务必于2014年8月1日前凭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出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余额对账单”(附件1)、“政府采购余额申请返还函”(附件2),经核对无误并盖章确认后送至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余额退款手续。对于分期付款资金未结算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剩余款项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时间、比例自行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并做好相关账务调整。
联系电话:8851079
附件1: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余额对账单
附件2:政府采购余额申请返还函
霞浦县财政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