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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新水厅〔2014〕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自治区水利厅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是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对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入库、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建立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和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受理水利工程评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并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负责对所监督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进行评标违规行为记录;组织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协助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标专家资格审查、认定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申报造价管理专业的应当为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二)熟悉相关工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掌握评标程序、规则和方法; 

(三)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需要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行政监督部门和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第七条  评标专家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监督管理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评标专家申报推荐表。

(二)有关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已经退休人员)进行申报,由个人填写《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详见附件一),并准备个人材料。 

《推荐表》个人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者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申请人将《推荐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申请人将《推荐表》及其附件材料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审查的向自治区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并报送申报材料。 

自治区有关单位评标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监督管理机构推荐。 

 

第八条  经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监督管理机构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聘书。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共同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结合水利工程评标专业需要,设置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详见附件二《新疆水利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入库。 

 

第十条  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划分为自治区级和十四个州、市(地)评标专家分库。按照专家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录入所在州、市(地)评标专家分库。 

 

第十一条  为满足重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的评标需要,在自治区本级评标专家库中设立重点评标专家库,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列入重点评标专家分库。

对大型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的主体施工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在重点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重点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 

(二)承担过大中型水库、枢纽、电站、泵站等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的主要技术骨干人员; 

(三)参与制定或者起草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申请表》的审核意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从相应评标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当评标专家分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足拟抽取数量的5倍时,应当报自治区监督管理机构另行指定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一般应当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以内,尽量接近开标时间。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因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等退出评标后,应当按评标专家抽取规定重新抽取同专业专家予以补齐。   

 

第五章  评标专家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对入库的评标专家实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督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违规行为记录。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对有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按照《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违规行为记录表》进行记录(详见附件三)。 

在评标活动结束前,监督人员应当场公布违规行为记录情况,评标专家对违规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申诉。监督人员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有权认定其违规行为,该评标专家评标无效。 

在评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监督人员将评标专家违规行为记录情况录入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对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评标专家考核组,根据评标专家日常违规记录情况、考勤记录抽查及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违规行为记录汇总(详见附件四《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违规行为汇总表》)。无违规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监督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录入评标专家库;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应当向自治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请辞,可以解聘。   

 

第六章  评标专家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过程中不公正行为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或者举报;

(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四)被抽取已回复同意参加评标却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在即刻向监督管理机构说明缘由;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自治区监督管理机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在三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 其他影响公正评标需要回避的情形。 

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暂停其在我区水利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新水厅〔2009〕6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