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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招标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招标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建发〔2014〕50号

 

各区县建设局,开发区住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成果严肃性,避免招标投标与实施相互脱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我局修订了《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招标跟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17日


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招标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招标的跟踪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招标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招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中标人应委派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或经备案变更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施中标项目的管理,不得委托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挂靠人员负责项目管理。违反以上规定的,视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招标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实行指摸打卡考核管理和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现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一致,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是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填写《建设工程招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2)。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招标后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表3)于每季度末上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汇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通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后监督检查结果与投标相结合,凡因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有效期内投标信誉评审计分企业每次扣1分,个人每次每人扣0.5分。被通报批评情况扣分有效期企业为6个月(以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发布的相应前两期通报为准),拟任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以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发布的相应前八期通报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建设工程招标后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表
2.建设工程招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3.建设工程招标后监督检查统计表

 

 

附件1

建设工程招标后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中标人


建设规模


中标价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岗位名称

姓  名

执业资格

变更原因

姓  名

执业资格











































施工(监理)企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随表附上有关证明文件。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建设工程招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中标人


建设规模


中标价


承诺工期


承诺质量等级


招标方式


中标通知书时间


合同订立时间


施工许可时间及证号


合同开工时间


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时间


工程进度


工程款帐户


帐户名


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现场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位情况

岗位名称

姓  名

是否到位

未到位原因





























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签字):

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建设工程招标后监督检查统计表

上报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姓  名

岗位名称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未到位原因
























































































































备注:先按企业顺序填报,同一企业按工程顺序填报,同一工程按岗位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顺序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