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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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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14〕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1日

 

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库”)的使用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南充市顺庆区行政区域内的区本级政府投资(含融资、国有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项目需预算(含编制清单)、评审、审计及评估服务的,一律使用中介机构库。若项目有特殊要求、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的,经中介库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依法另行选择。

非区本级政府投资或实施项目的预算、评审、审计及评估服务机构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自主选择。

第三条 成立顺庆区中介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中介库的建立、违规处理、失误责任判定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中介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中介库建立

第五条 通过采用“公开竞争、专家评审”的方式选择入库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中介库由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的编制、审核、审计等)和资产评估两类机构组成。入库中介机构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均不得少于12家。

第七条 进入预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资质证明;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

(七)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条件及中介库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第八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到招标办指定帐户。

 

第三章 中介库使用

第九条 建立中介库电子化管理服务平台,设立固定抽取点,为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聘用库内中介机构提供现场抽取服务。

第十条 库内中介机构的选择确定,采用直接委托、随机选择或公开竞争的方式。

(一)工程预算(含清单)编制及资产评估单位:单项合同预算编制费用或评估费用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从中介机构库中直接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确定; 单项合同预算编制费用或评估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不含)的,从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单项合同预算编制费用或评估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的,在中介机构库中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二)财政评审和结算审计单位:合同金额或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的,从中介机构库中直接委托(抽取单位自主选择)确定; 合同金额或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从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项目(桥梁、园林景观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中介机构库内的甲级资质单位中随机抽取确定。

同一中介机构或2个及以上有连带关系的中介机构,不能同时被选择参与同一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财政评审、跟踪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服务。

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园林景观项目应在具有相应造价人员的中介机构中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抽取中介机构的活动,应在区招监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办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参与。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应根据中介机构基本情况,选择包干总价最低的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抽取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下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业主单位应将送审项目打捆分批分次进行抽取,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财政、审计单位提交财评、决算审计项目申请。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抽取中介机构的,应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被选择入库后,应在招标办履行入库备案手续,并分别与财政局、审计局签订为期一年的入库协议,中选具体项目后,应及时签订服务合同,3个工作日内报招标办备案(预算服务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服务合同应明确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按我区现行财政支付方式支付。其具体收费及支付方式(公开竞争方式除外)如下:

(一)工程预算编制、评审收费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下浮20%执行。单次服务费最低不少于2400元。

(二)审计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下浮20%执行,同时可按审减额度另加收3%。单项服务费最低不少于2400元。

(三)评估收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下浮20%执行。

以上费用采用 “单笔结算、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至服务中介机构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中介库管理

第十五条 入库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招标办,区招标办应视情况作出处理,重大事项需报请领导小组作出处理:

(一)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六)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执业服务活动的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其行业协会通报,由行业协会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区招标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考评,做好项目履约情况统计反馈;区监察局(区招监办)每年度末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库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评,考核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原则上考核排名前50%的中介机构可自动进入下一期中介库。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入库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从库中除名,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同时三年内不得入围我区中介库: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六)预算及资产评估结果超过最终财政评审价格20%以上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

(二)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干预中介机构选择确定或影响中介机构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招标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