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
丹国土资发〔2014〕28号
各镇(办、处、区),市直相关部门:
《丹江口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市监察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2014年6月23日
丹江口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秩序,强化监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全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施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国土资源行业管理职责,并安排专人代表出让方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方案、拟订和发布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实施土地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等。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负责土地交易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进场交易的全程监管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对进场交易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进场交易相关公共服务和现场管理。
第三章 土地交易前期准备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科学编制本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等,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第九条 出让起始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有出让底价的,出让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进场交易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进场交易形式为现场交易。现场交易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参与交易现场会。
第十一条 对确需赴外地招商推介交易的地块,应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备案后,可进行异地交易。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代表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出让公告,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申请交易场地。符合要求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至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将出让公告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同步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提出竞买(投标)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系统上查询竞买人的诚信记录。对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核发《竞买(投标)资格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按标准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持交易现场会。底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现场拆封。
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持人根据出让底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宣布竞得人。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评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监督。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选定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土地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设立。评标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管理,评标前随机抽取。
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会同监管单位共同维护现场秩序,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对交易(评标)现场进行监控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对成交结果予以确认,并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招标出让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交易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进场交易证明书》。
第十八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将成交结果分别在出让公告的同一平台上同步公布。
第十九条 出让活动结束后,竞得人(中标人)按照《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约定,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业管理、行政监察和综合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及场外交易和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对受让人成交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土地出让合同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