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的补充规定
长招管局[2014]13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着尊重企业意愿、切实维护投标企业合法权益的精神,现对《2013年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实施细则》(招管局[201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心确定10家备选企业并发布公告名单后,备选企业可以自愿放弃参加抽取资格,但应以书面或传真、也可用法人手机号并署名向中心移动平台(1065752966090000)发送短信等形式,并提前于公告抽取截止时点前24小时,向中心综合部申请放弃资格。原先公告确定的备选企业家数在不少于5家时,将不再增加名额。如达不到5家的,按依次推送顺序递补到10家重新进行操作。
二、参加备选企业一年内出现3次放弃抽取行为的,视同中标一次,以后每再申请放弃一次抽取资格的,将直接视为中标一次,其在备选库内排名依次循环到末位。
三、本补充规定与原实施细则中有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
四、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 丰 县 招 管 局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