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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取消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通知
政策法规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取消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通知

 

云水建管〔2014〕76号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经厅研究,决定取消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设立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各州市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应具备相应资质;具有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和组织水利工程招标评标的能力和经验,熟悉水利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专职招标代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水利部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 人,其它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压价、行贿、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招标代理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按制作成本确定售价,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五、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及投标保证金管理等应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六、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研究建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制度,建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准入、培训、考核、评价、清除机制,形成公平良性竞争环境。

 

七、招标代理人员业务培训实行省级培训与州市培训相结合,省水利厅负责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相关文件发布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宣贯培训,州市负责招标代理人员日常业务培训。

 

八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试行)》(云水建管〔2010〕26号)从2014年8月1日停止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招标代理单位名录库相关要求自行失效。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