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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丰县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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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丰县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秘〔2014〕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行为,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办〔2014〕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紧抓实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合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要求,形成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并纳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监管的战略部署,也是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客观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行为,既能有效地推进农村资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资本化增值,又能提高农村资产资源的流转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对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区),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严格按照全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抓紧抓实,确保实效。

二、明确交易范围,做到农村产权项目应进必进

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丰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2014〕19号)要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养殖水面、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村集体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其他依法可以进行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非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资产等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等,全县农村所有集体资源的流转、资产的处置和资金的采购等都必须全部纳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县招投标统一平台上进行交易,所有项目做到应进必进。积极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以实现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三、明确交易程序,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实行市县乡同步发展、一体化交易。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坚持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服务宗旨,坚持“六统一”的业务管理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网络建设、统一收费标准,逐步形成规范有序、信息共享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设置“乡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 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业务指导,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传上报、政策咨询等授权的其他服务。

进场的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挂牌、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应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具体按以下交易程序进行:

1.准备交易材料。各乡镇(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文件及相关交易制度规定的民主管理程序进行民主讨论、民主决策,形成产权交易决议。

2.进行前置审查。由县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科技、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前置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提出交易申请。各乡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将收集的产权交易信息报送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核实后,签订《委托交易书》。

4.发布交易信息。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制度将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向社会进行发布,征集产权交易受让方,并对交易受让方的主体资质进行审查。

5.组织交易。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协议转让、挂牌、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方式组织交易。

6.签订交易合同。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进行交易鉴证。

四、强化部门责任,加强农村产权工作的建设和管理

各乡镇(区)要按照市、县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扩大宣传,做到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六个有”,即: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服务场所、有完整的规章制度、有固定的服务人员、有严密的操作流程、有基本的办公设备。

县农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乡镇(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常态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督查、不定期巡查等方式,督促各地切实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在切实增强和完善自身服务功能的同时,不断加强对乡镇(区)交易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和管理水平。

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对农村产权不按规定进行交易的,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出具交易鉴证,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