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萍监管办字〔2014〕3号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政府《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萍府发〔2010〕2号)的发布实行,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也不断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根据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市纪委、市监察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及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萍办发电[2014]28号)文件精神,确保《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继续有效执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办分离。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市纪委、市监察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及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原设立在市监察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移交给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为此,各县(区)(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监管委、监管办组成人员应当参照市里的做法,及时进行调整。各县(区)监管办主任一般由本县(区)公共政务管理局局长担任。为全面落实管办分离的要求,各县(区)公共政务管理局应明确一名不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副职作为监管办副主任主持监管办日常工作。
二、严格过程监管,防止围标串标。各县(区)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进行全程监督,重点是按职责分工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包括对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查、备案,审核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性文件,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单位施工合同履约监督的情况,对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结果进行备案等。
三、充分履行职责,规范交易活动。各县(区)监管办应履行好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职能,同时,还应当担负起以下职责: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或指导乡镇拟定本级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在督促县(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场交易的同时,对县(区)本级交易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督促进入乡镇交易站交易。三是对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督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四、严肃交易规则,净化交易市场。各县(区)监管办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审查备案等违纪违规交易行为,监管办要立即叫停,并限期整改到位。
要建立和实行“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有关规定,破坏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不正常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黑名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工作。各县(区)监管办是本县(区)监管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及时向监管委请示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对于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漫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监管办要求整改而不按规定整改的,要向本级监察机关通报,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