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法规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政办〔201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5日

 

蚌埠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有效防止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落实招标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4〕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标后监督检查是指市招标局组织项目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人进行中标约谈、项目单位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以后,会同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标后监督检查分为履约约谈、项目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履约约谈在中标后进行,由市招标局牵头,针对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项目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敦促项目履约。

项目巡查是指市招标局对项目不定期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市招标局联动市有关部门执法。

 

第四条  项目履约约谈应包括:

(一)对以下几类项目进行约谈:市大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亿元以上、政府采购2000万元以上或产权交易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关注度高、工程建设特别紧急的民生项目。

(二)约谈事项主要涉及项目不及时签订合同、不按合同履约、售后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通过约谈沟通、政策法规宣传、分析点评、约见告诫等方式了解项目标后情况,及时协调项目单位及竞争主体之间的矛盾,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形成《履约约谈会议纪要》,作为惩处不履行约谈承诺的依据。

 

第五条  项目巡查应包括:

(一)巡查工作重点是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项目和交易过程中降幅异常项目。项目交易后放弃中标资格的也要纳入重点巡查范围。

(二)巡查内容侧重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是否有场外交易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度,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或其他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现象;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签订合同;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未按合同履约、合同条款变更,以及影响项目履约的其他行为。

(三)发出《项目巡查意见书》,勒令被查检人限期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承诺,有效保障项目后期履约,维护并促进市场诚信。

 

第六条  专项执法检查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情况:包括是否有部分工程招标、全部项目开工的情况;是否有主体招标、规避专业工程招标的情况;是否有主要工程招标、规避附属工程招标的情况;是否有施工项目招标、规避服务性项目招标的情况。

(二)招标成果落实情况:包括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是否有阴阳合同的行为;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委派,如有变动,是否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建筑劳务用工是否合乎规定;合同价与中标价、合同工期与中标工期是否一致。

(三)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包括工程主要部分、关键部分是否由中标单位完成;分包工程是否经业主同意;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分包单位是否有再分包的情况。

(四)标后监督跟踪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竣工结算情况: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手续齐全;竣工结算的原则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结算价是否和中标价一致,如不一致,是否有合理的解释。

 

第七条  专项执法检查程序:

(一)咨询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等相关人员关于项目招标成果的落实情况;

(二)现场检查、座谈、资料查阅;

(三)填写《标后专项执法检查受检工程项目概况表》(附件1)、《标后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表》(附件2)或《标后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表》(附件3);

(四)提出整改意见:《标后专项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4);

(五)整改情况回访;

(六)通报标后监督检查情况;

(七)责任追究:对标后专项执法检查或者标后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建立标后项目履约约谈、项目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告知制度。市招标局在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同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标后监督跟踪检查告知书》(附件5),项目建设单位须于项目开工后5日内将项目开工情况告知市招标局。

 

第九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一)因身体原因(持有市以上医院证明)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第十条  因第九条所列情形确需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招标局和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招标局和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市招标局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告。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标准,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30%。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中标单位应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填写《施工总承包分包情况报告表》(附件6)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市招标局和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市招标局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发生15天内填报《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附件7),报市招标局和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市招标局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告,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5天内,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8),报市招标局和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市招标局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建立标后专项执法检查结果通报制度。

标后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招标局对每次检查后予以通报并在“蚌埠公共管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标后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市监察局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不按照委托执法协议协同市招标局做好有关行政处罚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