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采购〔2014〕23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财政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我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1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并且,要将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要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四、试卷印刷、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项目的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将根据我市监狱企业发展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另行制定。
附件: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