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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阿勒泰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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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阿勒泰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的通知

 

阿地住建发〔2014〕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招投标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及《2014年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阿勒泰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情况,经请示自治区招标办同意,现调整阿勒泰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程序,实行发包结果备案制。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未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非国有和非自治区融资的项目(单位集资建房等特殊项目除外)。

阿勒泰地区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本着尊重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自主性的原则,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和确定承包人。发包人只需将发包结果在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地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二、符合发包备案条件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工作要求,其备案手续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发包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及各项备案要件。

1、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资料。(立项批复、规划红线、资金证明原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

2、拟定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项目总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自治区区外企业应当具备“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进疆备案册。

4、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资金证明文件须留原件。

(二)地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发包项目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及发包要求,同时要对承包人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资格等相关内容,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三、切实加强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标后管理。地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收到发包人的备案资料后,应及时完成备案工作。若发现备案各方在履行备案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遵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根据调整后的监管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依法履行监督备案职能,并将各项办事流程及内容公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县(市、景区)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均由地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备案管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阿勒泰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直接发包申请备案表

 

 

阿勒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