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合公综【2014】6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管理和服务,规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负责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进场交易代理机构诚信档案。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场交易代理机构提供交易服务。
第四条 依法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书面批复意见,经公管局备案后,交易中心方可受理。
第五条 招标文件应优先使用交易中心的范本文件,如交易中心无对应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可使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范本。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合肥市相关法规和交易中心操作程序,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
第六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关澄清文件等发布前,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签章确认后采用交易中心的统一格式发布。
第七条 投标报名应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标书工本费执行合肥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应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具体按照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条 评标专家及监督员抽取按公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评标专家和特邀监督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中标结果应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须在其他网站发布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交易合同签订后15日内,代理机构应整理好招投标资料,提交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三条 招标过程中的项目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质疑处理期间,中标通知书暂停发放。
第十四条 招标过程中的项目投诉,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出现质疑或投诉需要进行重新评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公管局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重新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在交易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管局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