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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

 

赣建招〔2014〕4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城管局,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2]5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中有关承诺报价内容及《报价承诺法》(附件3)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评标办法》原文中的“要约合理低价”均修改为“要约价”。

二、将《评标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

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且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应当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

三、将《评标办法》附件3《报价承诺法》全文进行修改,详见附件。

四、由于市场原因,决定废止《评标办法》中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1),过渡期间,除《评标办法》中的《综合评估法》和修订后的《报价承诺法》规定要求之外的项目,仍使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中的《合理低价法》评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