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
漳财购〔2014〕5号
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18号),为进一步完善市级网上竞价采购办法,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竞价更加充分、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竞价采购实施范围
(一)部分一般通用办公设备及材料
市级各单位采购《漳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中的一般设备(包括摄影、摄像机、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复印纸、打印纸,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以上货物如单件采购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也可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二)公务车辆
市直各单位采购《漳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控购的汽车(包括警务车辆),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单位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也可实行公开招标)。非控购汽车、摩托车一次采购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一次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提交网上竞价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按照单位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市场询价、充分比对的基础上,提出采购项目预算价、功能需求、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经市采购办批准后,提交漳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货物的共性指标、功能提出技术、功能需求,涉及技术、商务的条款应按照通用商用标准制定(售后服务的年限要求应按照国家或行业商用标准的维保范围设定)。不得提出倾向性要求及设定不合理资格条件(如重量、体积、防晒、开关位置等)排斥竞争或变相指定供应商。为保证网上竞价更加充分,采购单位在提出采购需求时如需指定品牌,须选定三个(含)以上功能相近、价格相当的品牌作为网上竞价对象(控购汽车项目除外),提出的技术、商务等指标须为选定的三个(含)以上不同品牌的共性指标。
采购中心要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预算价、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需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采购单位调整。
(二)采购中心公告采购需求并接受竞价
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在漳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两个工作日,符合采购需求的潜在供应商在该网进行竞价,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必须低于公告预算价的3%(不含)以上,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在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优先者中标)。
网上竞价公告期满,若无供应商参与报价,采购中心应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可调整采购需求后再进行网上竞价。若无两个(含)以上不同品牌(采购单位在提出采购需求时指定品牌的,在采购单位选定的品牌范围内)供应商参与报价,或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报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网上竞价无效,采购中心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可调整采购需求后再进行网上竞价。若挂网两次仍无供应商参与报价的,采购单位可调整采购需求后再进行网上竞价;也可凭采购中心在《漳州市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办理栏上签署的意见,经市采购办同意后,以低于公示的采购单位预算价3%(不含)以上的价格向符合需求的供应商购买,凭采购中心、采购办在《漳州市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上的批复和发票报销,视同政府采购。
(三)竞价结果确认及公告
网上竞价公告期满,采购中心应以成交结果通知书等方式书面通知采购单位。同时,将参与竞价的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在漳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结果公告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未提及的其它方面要求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18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漳财购[2009]01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