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政〔201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现将《肥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1日
肥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建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和审查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内容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漏、缺设计内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县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的工程变更应由县公管局会同县发改委、监察局、规划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会审,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工程变更会审实行每周一次的例会制度,各部门应实行AB岗参会制度,安排专人参加,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
第九条 例会会审的主要内容为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工程量变更的具体量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
(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变更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同意后,向县公管局申请会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会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2、《工程变更申报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跟踪审计单位等部门签字盖章);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
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单项变更在1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6、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估算;
7、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8、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对于县政府或大建设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的变更,不再申报变更会审审批程序。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会审和报批程序
(一)县公管局在例会前受理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当场指出,并要求在例会前补齐。
(二)县公管局会同县发改委、监察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
(三)对于各部门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资料不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资料。县公管局在变更资料齐全的基础上,3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并行文报县政府审批。
(四)会审例会审查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例会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
(五)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变更会审纪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后实施;工程单项变更造价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变更会审纪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后实施;工程单项变更造价10万元以上的,变更会审纪要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变更总量超合同价5%的,变更会审纪要均应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为全面掌握项目工程变更的整体情况,在整个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含政府批示同意子项和第十条第四款所述子项)报县公管局,县公管局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本细则进行处理,并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章 工程变更工作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因招标清单不准确(漏项、错项)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县公管局,县公管局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审查确认;漏错项较多、变更额度较大的,应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因规划调整造成的工程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由县规划局负责完成相关规划调整手续,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变更设计后,按照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报县公管局,县公管局按第三章程序组织变更会审和县政府报批。
第十四条 因征地拆迁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属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县规划局,县规划局负责完成相关规划调整手续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变更设计后,按照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报县公管局。县公管局按第三章程序组织变更会审和县政府报批。
第十五条 因设计文件漏缺、勘察深度不足、现场设计优化、加快施工进度和保证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变更设计后,按照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报县公管局。县公管局按第三章程序组织变更会审和县政府报批。对单项变更超过l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确保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涉及项目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由县发改委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及造价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中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由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并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工程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确认。招标清单不准确造成的费用增减审核确认由县公管局负责,其它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确认由县审计局负责。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违法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县公管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县财政局和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5%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l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l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因造价单位造成的清单漏、错项按县公管局出台的造价管理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问题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