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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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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14〕1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诚信评价工作,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和标准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辖区内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中的市场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内容和标准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附件1)执行。

 

二、评价办法

(一)企业业绩得分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数据计算。

(二)企业纳税得分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

(三)企业荣誉得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并经市招标监管机构核实认定及公布的数据计算。

(四)不良和不规范行为扣分及暂停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由有关招标监管机构按监管职能分工实施。

招标监管机构通过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审阅交易中心现场见证报告、接受投诉、举报、检查招投标情况报告等方式收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实施记录,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查核实过程必须由两名或以上持有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完成,并制作书面记录。鉴于各区招标监管机构目前还不能在网上记录及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以及招标人评价,故目前由各区招标监管机构将其所负责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的调查取证材料以及受理的招标人评价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统一实施记录并公布。待计算机系统完善后,各区招标监管机构自行负责实施各自监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及招标人评价的记录并公布。

(五)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人评价由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完成或终止后实施。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情况可以对其作出“好、中、差”三档评价,凡给予差评的,招标人应填写《招标人评价表》(附件2),详细列举评价的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项目招标监督机构实施记录。有关招标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评价表》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被评价人,并实施记录。

(六)评价结果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和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三、职责分工

(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处理对招标监督机构的投诉及举报。

(二)市、区招标监管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接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评价,并对被评价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评价进行核实。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统一受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荣誉得分申报,并负责核实及记录。

(四)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平台相关数据系统的维护工作,并将系统运行现场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评价异议的处理

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价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实施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经复核后确认评价有误的,应予以纠正。被评价人对实施单位的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可书面向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提出投诉,市建委将于收到投诉件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并作出答复,经调查确认评价有误的,将责令评价单位予以纠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通知》(穗建筑〔2011〕59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