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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若干意见
政策法规

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若干意见

 

区委办〔2014〕10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调整招投标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县委〔2003〕7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管理

1. 建设工程(民营房产项目除外)非公开招标项目应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情形。预算价限额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公管办审议决定;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2.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预算价限额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区公管办审议决定;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协调会议审议决定;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项目业主应当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区政府办、区公管办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

4.对经过程序审议并批准的项目,区公管办应当按审批意见及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二、加强对区内企业扶持的政策监管

5.为适当扶持区内建筑企业、与工程相关的监理服务类企业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参照邻近区域做法,给予优先入围、直接入围、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等扶持措施,具体由区公管办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决定。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履约验收的监管

6.采购单位制订预算时,除了考虑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品牌和价格外,对技术复杂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考虑各项技术参数,必要时应该邀请专家参与论证,提高预算精准度。

7.采购单位提请项目受理时,应同时提交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的预算价编制情况说明书。

8.上限价设定一般以有关供应商市场调查价、以前同类项目中标价、其他有关单位采购价格等为依据。

9.凡设定上限价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有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上限价设置的情况说明书,在开标时由采购人连同《政府采购项目上限价设定情况表》一起密封交公证监督人员。

10.有针对性地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必要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邀请相应的采购评审专家、采购监管人员、新闻媒体、供应商代表等一起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把关。

1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12.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书上签署名字,承担法律责任。

13.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书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4.供应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凭《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到资金结算部门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资金结算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和退付履约保证金。

 

四、加强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

15.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各部门、区政府直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办发〔2011〕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办发〔2011〕107号)文件精神,做好本单位限额以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确保组织健全、制度完备、运作规范。

16.区纪委(监察局)要会同区公管办、审计局,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招标采购工作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7.区纪委(监察局)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执纪和问责力度,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联合查处重大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深入推进招投标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8.区公管办作为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制订相关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处理日常事务,并受区发改局、财政(地税)局、国土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水电局等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六、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

19.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工作,在全区实现集交易、监管于一体的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大平台。

20.依托现代信息保密技术,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等手段,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预防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