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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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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广发改〔2014〕386号

 

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将《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管理办法》、《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管理办法;

2、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监察局

                                                                                         2014年9月25日


附件1:

 

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1年第12号)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具有评标专家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在我市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行监督。


第四条 在评标活动中,坚持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五条 加强评标活动纪律约束,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评标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指定的评标地点。迟到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的,将取消本次评标资格,代理机构将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重新就近抽取专家。

(二)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进入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必须按规定将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主动存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评标室。

(四)评标工作应独立完成、公正评标,评标时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五)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情况,并由现场监督人员陪同,且在离场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六)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从业行为现场评价制度,实行“一标一评价”,由相关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共同评价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


第七条 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取消其3年内参加在我市范围内的评标活动。

(一)不遵守第四条的回避规定,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对外透漏评标内容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四)被查明评标结果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高额索取评标劳务费和交通费用的;

(六)评标专家被现场评价为其它不良行为一年内达两次以上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应及时将评标专家的评价情况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依法处理。

对已经查实有违法行为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我市的评标活动。

 


附件2:

 

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行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包括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投诉的受理、调查及处理。


第三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五条 对投诉书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二)投诉主体是否合法;

(三)投诉书内容、格式是否完整、合法;

(四)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人是否依法提出了异议;

(五)是否在投诉有效期内;

(六)投诉人就同一事项是否已先于本次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七)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后续工作。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后续工作,投诉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可以恢复招标后续工作。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招投标活动投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相关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七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条  强化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签订合同,至合同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证件。对不提供原件压证的或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订合同。


第六条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人员变更报批程序。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特殊原因的中标单位需要变更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原因:1.因重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4.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5.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6.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具备以上原因之一者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原则:变更前与变更后人员要同单位、同资质级别或变更后人员资质满足工程规模要求,且变更人员必须出具注册单位登记备案资料和提供单位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证明。

(三)变更程序:由中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报经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审查备案。


第八条 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第九条  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


第十条 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必须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安全和控制进度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每月必须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检查,形成检查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建立标后项目巡查制度,巡查组由发改、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以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等形式不定期开展标后项目的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第七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投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虚假增加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一)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二)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变更追加应报批而未报批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管理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项目班子到位率的;

(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的其他成员等行为的;

(七)未按本办法和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实施标后管理行为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中,监管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